川建研院〔2006〕23号
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CQC/PDT004-2005)的相关要求,我院制订了《关于使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严格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注意收集意见,以利择机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使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暂行规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使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
认证标志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CQC/PD T004-2005)的相关要求,对我院使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在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CQC签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方可在有效证书覆盖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CQC/PD T004-2005)。
第三条 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是建筑科研、建筑技术服务、建筑技术咨询。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在认证范围以内,严禁在认证范围以外使用。
第四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院文件、文具、网站、宣传资料、办公场所等展示使用;二是在院出具的科研报告、技术服务报告和技术咨询报告上使用。
1.将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展示在院文件、文具、网站、宣传资料、办公场所等进行宣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当需要在以上载体及场所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进行展示、宣传时,办公室应对展示、宣传的文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其应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在覆盖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2.在院出具的科研报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报告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科研开发室负责管理。
按照CQC的相关规定,可以将认证标志印章加盖在院出具的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报告上。标志印章由科研开发室负责管理。当院承担的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按照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程序规定施行,最终报告经逐级审查合格,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加盖技术服务专用章后,由科研开发室在项目报告封面上(签字页)加盖认证标志印章。
第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开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