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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华西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02-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转发华西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四川华西集团工会《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华工〔2009〕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职工,并结合实际完善我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附件: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省属企业  职代会制度  指导意见  通知

—————————––––––––––––––––––––––––––––––––––––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院长助理,副总工程师,纪委,团委,各党支部。

—————————–––––––––––––––––––––––––––––––––––––(共印45份)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川华工(2009)7号

                 ★

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华西集团各单位工会:

根据川国资党委《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2009]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川国资党委下发的指导意见,并结合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 知 

 

川国资党委(2009)11号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

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党委(党组):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第四次省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9年2月2日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了建立和完善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推进省属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省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实行职代会制度,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企业职代会必须坚持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二)坚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企业职代会必须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和丰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企业职代会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要坚持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原则。企业职代会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创新,在遵循和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的基础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原则。企业职代会必须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二、职代会的职权

  省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行使和落实职代会的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劳动保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育培训、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听取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拟订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二)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减员、分流和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在省国资委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和企业董事会。

  (四)民主选举权。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三、职工代表的要求、产生、结构及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要求。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签订合同的农民工);

2、 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3、 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

4、 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应当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总人数根据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而定,企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职工代表选举时,既要保证代表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证职代会制度的可操作性。规模较小的企业,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规模较大的企业,其职工代表一般由所属子(分)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竞职演说、群众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省属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省属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贸易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应以一线的贸易、科技人员等为主体。在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企业的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可设置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 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5、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4、 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5、 对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六)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1、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2、职工代表调离企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业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4、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四、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

  (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专门委员会(小组)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设立,如提案、民主评议干部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企业党委(党组)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五、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的组织制度。省属企业的职代会一般每届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协商并经党委(党组)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组织职工代表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意见;职工代表分组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二)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职代会的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质量评估制度。

  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每年组织开展对本企业上一年度职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可以分为“职权履行”、“程序规范”、“决议执行”、“制度落实”、“组织领导”等方面。评估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开展职工代表个别访谈、组织职工代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工会可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评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测评结果以及实施整改的情况。

  3、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制度。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4、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5、职工代表培训及述职、评议制度。

  企业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向本选区的职工作一次工作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也可以探索建立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质询制度。

  (三)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

  省属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协调配合,促使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

  企业党委(党组)要坚持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落实。

  董事会、经理层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并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制度;要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落实职代会提案和决议,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代会工作费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会应当承担并履行好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业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中应发挥重要作用。要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组织传达职代会精神,宣传和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要搞好职工代表选举,做好职代会筹备和组织工作;要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和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要为职工群众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创造条件,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水平。

(四)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各省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或细则,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努力探索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并将意见贯彻落实到所属企业,推动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开创省属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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