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机关的相关要求,物管部对《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及《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修订内容如下:
1、《物资设备采购办法》:
(1)删除第九条“监察审计部是我院物资设备采购比选过程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比选的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如发现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时,应及时向比选小组组长或院领导反映。”
(2)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监察审计部应派人员监督评审过程,但不具表决权”,原文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评审以会议形式展开,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不得弃权,并以记名方式进行。
(一)评审小组成员根据供应商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各自填写评审/评分表,并综合评审结果确定候选供应商。
(二)若出现评审小组成员各自评审结果存较大差异或统分后参选单位总分较为接近等特殊情况时,由比选小组讨论确定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考察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再评价,并讨论确定再评价评分标准后执行。”
2、《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1)删除第八条“监察审计部是我院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和报废处置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大型物资设备采购比选、大宗废旧物资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监察审计部”,原文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报废物资设备的处置。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设备由物业管理部统一管理,并牵头与财务部代表组成报废资产处理小组,共同研究处理报废事宜,其变价收入及时入账。”
附件1:《物资设备采购办法》
temp_18030115134514.pdf
附件2:《物资设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