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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屋租赁费及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8-0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院各部门、各单位:

2017年第10次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我院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自201831日起,院内各业务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生产用房月收费标准调整为:科技楼30//月(含物业服务费);创业楼、3号楼、节能中心20//月(含物业服务费);实验室和库房10//月(包括大型结构试验室、工材试验室、墙体试验室、板柱框架楼、预应力试验室、抗震试验室等,含物业服务费)。

二、自201831日起,除科技楼外其他房屋对外租赁费调整为不低于30//月,物业服务费为5//月。科技楼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其他房屋对外出租前需经院务会通过后由物管部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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