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川建研院【2014】9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交通费是指科研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检测鉴定、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往返项目所在地所产生的费用。
二、科研技术人员驾驶机动车前往项目所在地,发生的过路费、汽油费据实报销;报销时需遵循“一车一报”原则,不得多车合并报销;报销时需在差旅费报销单填列出差时间,地点,出差人员姓名,还需要在备注栏中填列出差项目名称、所驾车辆车牌号及出行公里数。
项目承担部门需建立出车登记制度并按月认真填列出车登记表(附件),登记表所载信息应与费用报销凭证所载信息一致;出车登记表于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之内报送院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每半年对备案信息进行抽查,对未及时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全的暂停其部门相关费用的报销,待信息补齐并正常备案后方可恢复;对随意填列登记表或弄虚作假填列登记表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所报销款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本部及下属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相关费用管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项目出车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