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建研院(本部)的业务收费将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再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手工发票”。因使用机打发票后所有开票信息在购买新发票时要与税务局进行数据交换,因此请各部门在收款开票时注意以下几点:
1、业务收费室应以有效合同作为开具发票依据,合同未签订生效前原则上不开具收款发票。
2、付款单位名称应与签订合同(或委托)单位一致,如不一致应在合同(或委托)上注明付款单位(全称)。
3、按机打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上必须注明付款方名称和付款方编码(即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因此到业务收费室开发票前应向付款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4、发票一但开出不能更改付款单位名称,因此在开具发票前要准确确认付款单位名称(全称)。
5、原则上应款到开票。
6、发票一旦开出就形成了纳税义务,如确需预先借出发票,借出的发票必须在开票当月收回款项,否则由此引起的税务风险和不良后果由预借发票的部门承担。
院财务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