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价调办〔2008〕42号
市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市)县价调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51号)文件精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减轻企业的负担,结合《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4号令)的有关内容,现将我市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减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二、对大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三、对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四、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 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即按0.8‰征收。
五、本通知执行至
六、各级代征单位应按照《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归集高新区财政专户。
七、凡违反规定不缴纳价调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