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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日期:2007-01-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凡2006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不论支付单位是否扣缴,都应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征收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六、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纳税人未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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