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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院《学历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06〕50号
关于印发院《学历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我院《学历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40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学历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历教育  资助  管理办法  通知

—————————–––––––––––––––––––––––––––––––––––––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院长助理,党委,工会,团委。

                 1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学历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素质,激发进取精神,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历教育资助是我院对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资助对象为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并愿意在我院长期发展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历教育是指不脱产进行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教育,学业结束取得学位证书。

 

第二章  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在我院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历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本人提交申请并经由所在部门推荐的,可以申请学历教育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员工所报考专业必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一致或与我院的业务发展直接相关。报考学校应当在本市或在本市设立有正规教学点。

资助申请在入学前提交。申请中应当包含:报考院校、报考专业、学位、学制、学费等重要信息。

第六条  资助申请由院人事管理部门审核,院长审批。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七条  学习时间:根据课程安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第八条  考试假期:学期考试期间可按学校安排给予考试假。考试请假由学校提供证明,按请假程序报所在部门审核后由院人事管理部门审批。考试假为带薪假期,发放基本工资。

第九条  经济资助:院给予未享受学校资助的员工部分学费资助。

 

第四章  经济资助

第十条  获得经济资助资格的员工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证书后,经济资助一次性验证发放。

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和业绩情况,会同院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对该员工的经济资助金额,经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  经济资助标准:资助金额为学费的50%,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学费标准不包含单列的资料费、考试费、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员工获得经济资助之际,要与院签订《学历教育资助协议》,约定获得经济资助后在我院工作的最低年限不少于5年;违约100%返还全部经济资助。

第十三条  经济资助经费在院员工教育费中列支。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取消学历教育资助:

1、学习年度中年度考核出现“不合格”;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

3、本人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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