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成都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业务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及待遇支付,在计算方面有涉及“职工平均工资的”,从4月1日起以17279元(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省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26元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