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概念 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得到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的社会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劳动者“老有所养”的社会问题。
※制度 199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交费,1997年4%,并且逐年提高。2001年5%,2002年6%,直到2003年缴费工资的8%。
※ 养老保险同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说,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只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多数纳入社会统筹,建立统一的保险基金。)
※领取养老金条件 1、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2、单位和个人参加了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含视为交费时间)。
※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98年前国家、省市劳动模范0.1~0.3%;高级工程师0.1%;国家、省部级奖项0.1%~0.3%;独生子女0.1%。
基本医疗保险
※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具有分摊疾病风险,集中资金补偿疾病损失的主要功能。
※制度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项法规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
工伤保险
※概念 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为职业危害因素引发职业病,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必要的经济和物质补偿的制度。 强调伤害或疾病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的关系。
※缴费 实行分行业费率。最高工矿企业2%,建筑1.3%,服务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0.6%。
※制度 1951年国家颁布了《劳动保险保险条例》,对全民企业职工的工伤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它停留在“企业保险”的层面上。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国家将工伤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继《失业保险条例》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二部社会保险单项行政法规。
失业保险
※概念 失业 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现象。
失业保险 国家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 它具有保障失业人员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两方面的功能。
生育保险
※概念 生育保险是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向社会保险制度。
※ 它与医疗保险有一些相似的特点,都是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险服务,给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物质帮助。但它主要保障对象是女性,专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而且与我国的人口政策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