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发挥其在我院科研生产活动中的能动作用,结合我院用工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研究所的劳务派遣用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用工必须通过院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管理,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选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派遣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调管理;负责用工需求计划编制、派遣人员选用的组织协调、人员到岗手续办理等。
各用工部门负责提出用工需求申请、派遣人员选用。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组织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培训;负责岗位安全教育,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用工计划编制及发布
院办公室根据院的发展规划,结合各用工部门提交的需求申请,编制派遣用工需求计划,报院务会审定后发布。
部门用工计划于年初提交,必要时年中可申请调整。用工部门提交的需求申请应包括:需求原因、岗位及人数、岗位主要工作内容、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无不良行为记录。
2、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或岗位职业禁忌疾病。
3、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或相关专业知识、能力。一般辅助岗位人员需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专业辅助岗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初次用工年龄在35岁以下。
第七条 部门拟选用的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社保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体检表等资料经院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
第八条 审批同意用工人员由院办公室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到岗手续。
第九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派遣人员管理,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年度考核等工作,对不符合用工要求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及时提交解除用工意见。劳务派遣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员工年度考核程序要求、评价标准组织进行。
第十条 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等工资待遇比照我单位同类岗位、同条件职工确定。绩效薪酬及出差补贴、现场津贴等津补贴等由各用工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费用、管理费用由用工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