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11】27号
我院《员工年度考核办法》已经第七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到每个员工。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按院的统一部署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四 川 省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员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评价工作表现和实绩,促进员工认真履行职责,激励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提升,并为职务迁升、职称评审、薪酬福利待遇确定、奖励惩罚等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员工。
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按院《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年度考核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安排在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对员工年度工作实绩和职业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按步骤分为:员工自我评价、分组考核、院考核委员会审核、院务会审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一个部门(包含职能部门、研究所、中心、院属公司,下同)或多个相关部门划分为一个考核组。考核组工作成员不少于3人。有1名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院考核委员会不少于7人,由部分院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工会支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组成;院长或指定院领导任主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考核组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所辖员工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自我评价;负责对员工自我评价资料审阅和确认;负责员工考核的评语、考核等次的初评;负责本组员工考核的统计。
第八条 院考核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对全院员工考核的结果及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对考核组报送的考核资料审阅和确认;负责跨部门的横向比较分析;负责对员工考核的评语、考核等次的审核。
第九条 院务会审定员工的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及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院办公室归口管理员工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员工年度考核的组织协调、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负责对考核组组成审核;协助考核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院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收集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审部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员工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员工均应自觉参加年度考核,实事求是,客观地自我总结。
第三章 员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年度内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行为作风和素质修养。如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团结协作,还包括廉洁从业、遵守职业操守等。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实际作业能力和创新进步意识。如工作岗位胜任能力、吸收掌握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能力、内外沟通、技术交流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如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工作认真负责和积极主动的情况、出勤状况等。
绩,主要考核工作绩效情况。如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影响,以及创造的经济效益、获得的表彰、荣誉和奖励等。
各部门对不同岗位、不同层面的员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要以各岗位的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照评价。如涉及具体量化、细化指标应在年初提出或调整,并对员工公布及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依据考核评分参考标准,评分在55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在55~65分(含5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评分在65~85分(含65分,不含85分),为“合格”;评分85分以上为“优秀”。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员工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进行评分,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组应在评语中说明事实,提供客观依据。
1、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院的规章制度,或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2、业务能力差,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基本目标。
3、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的技术或质量事故,或群众总体评价很差。
4、年度内员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考评不合格次数,或工作严重过失次数达3次以上。
“工作任务考评不合格”认定以“任务(项目)完成评价单”为依据;“严重过失”认定以“工作严重过失确认单”为依据。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员工的考核
1、经院审批同意派出脱产培训或到外单位工作超过3个月的,在完成培训及工作任务后,培训单位或外派单位提供的相关评价资料应作为当年年度考核评价参考资料。超过一年而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依据培训单位或外派单位提供的相关评价资料由考核委员会认定考核结论。
2、见习期内的员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3、因工致伤,治疗时间超过当年度6个月的,免于考核,可根据伤前的表现情况由考核委员会结合所在考核组意见认定等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年度6个月的;或已下岗、待岗、不在岗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员工,不参加考核,不评定等次。涉及考核结论使用时,确定为“未参加”。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院办公室于每年12月提出考核工作计划安排,划分考核组,发布考核工作通知。
第十八条 各考核组及时组成或调整成员,拟定考核具体计划,布置落实考核工作。考核组人员名单及具体计划应报送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员工从德、能、勤、绩几个方面对考核年度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总结,自我评价,形成书面总结资料提交考核组,并按要求述职。
第二十条 考核组成员听取员工的述职,结合其平时表现,集体商议,给予书面的考核评价及等次意见。
考核组对员工述职中出现的严重不符情况,应予以指出;对书面总结或述职不认真的,应要求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对员工的考核评语及等次意见不一致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形成建议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反馈院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考核委员会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必要时可分组进行。
1、考核委或分组审阅考核组报送的资料,听取汇报,审核考核结果。对资料不完整、不认真的应退回并要求修订或补充。
2、对分组考核中有分歧意见的员工评价应重点审核,提交考核委讨论。评价合理、理由成立的,应进行确认。如与分组考核结论不一致时,提出意见交院务会讨论确定。
3、考核委对审核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员工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委提出复议。考核委在组织复议后再报送院务会审定。
4、考核委汇总核结果及考核情况,形成资料移交院办公室,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重点听取院考核委员会对全院员工的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审定考核结果;对有争议的考核作出决定;总结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院务会审定确认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根据院有关管理规定,应用于员工职务晋升、职称调整、奖惩、薪酬福利等待遇方面。
第二十六条 员工涉及参选先进、优秀表彰,享受增资待遇等奖励性事项,应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条件之一,并且要求其相应年度的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以上。
第二十七条 员工涉及晋升行政职务,或聘任技术职务等待遇时,应确保此前连续三年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 员工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所在部门安排离岗培训。离岗培训不少于10个工作日。培训期间停发绩效薪酬。
2、若在涉及增资的年限内,当次增资延迟3个月。
第二十九条 员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部门安排相关培训或调整岗位,并从考核结果认定次月起降低一档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无档可降的,减少一个档次额度的岗位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降低一级职称聘任;技术工人,降低一级岗位等次。
2、规定考核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资格的时限相应延迟两年。
3、年度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下一年度仍 “不合格”,即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考核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各级组织成员以及部门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经监察组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1、工作认真负责,不推诿扯皮、工作拖沓;客观公正,敢于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扭曲事实,制造事端。
2、不感情用事、不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不拉帮结派、不相互拉票。
3、不外传员工考核中讨论的情况,不对外发表自己与考核组织集体讨论意见的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员工考核期间,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员工年度考核的,应视为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
员工在考核总结及述职中有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行为,经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指出仍拒不整改的,年度考核应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务会审定后实施。院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归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