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检〔2012〕3号
各检测室、职能部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活动和管理,给公正司法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我检测中心于2010年制定并发布了《司法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检〔2010〕9号)。2011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川高法〔2011〕177号)。结合近期我检测中心承接司法鉴定项目逐渐增多的情况,决定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有关规定学习,现要求如下:
一、检测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各检测室应在近期内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川高法〔2011〕177号)、《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检〔2010〕9号)、《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SCMG/07-01)、《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川建检(2009)6号等文件。
二、学习中应充分理解各文件对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实施要求,以及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等事项的规定,应结合我中心的具体业务情况和近期生产管理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讨论。在此基础上,各检测室就规范管理司法鉴定项目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及意见。
三、再次强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一项对程序、证据、时限、质量和作风要求严格的工作,是对诉讼当事人权益负责,对国家司法部门负责,对检测中心和鉴定人员自身负责的工作。因此,检测中心的各检测室和承担鉴定工作责任人一定要切实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
四、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入口关、过程出口关的管理。超出我检测中心能力范围或条件不具备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及时向法院声明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司法鉴定项目应制定实施方案,提交法院组织诉讼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项目必须纳入质量监督。对司法部门有要求提交征求意见稿的司法鉴定项目,应按检测中心审批程序完成后,及时提交法院征求意见。
请各部门于6月10日前,将组织学习情况和部门的实施措施及意见,书面反馈检测中心办公室,以利于相关部门组织对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 学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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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检测中心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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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