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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测中心接受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复评审的通知

[日期:2012-05-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心各检测室、职能部门:

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有关规定和我检测中心工作安排,检测中心于2012517日—5月19日接受CNAS组织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评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现场评审

1.评审依据: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4: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34: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基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其它相关认可规则文件

2.评审范围

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的全部要素和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二、检查机构现场评审

1.评审依据: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7: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2.评审范围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要求的全部要素和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三、中心各检测室、职能部门依据评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进行现场评审时,相关人员必须到岗,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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