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华西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和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集团内部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审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八条 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包括事业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配备3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
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配备2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在相关监督部门设定内部审计岗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一)专业知识:中等专业学校以上会计、审计、经济专业毕业。
(二)业务能力: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集团在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分散管理、集中使用制度。一般情况,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当集团公司审计部开展重大内部审计业务,工作量较大,时间要求紧迫时,召集各单位审计人员集中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费用预算应当包括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并报上级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且需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经济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所属单位(包括内设经济独立核算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各工程项目(或责任单位)经济责任奖罚兑现进行审计。
(六)对工程项目期间成本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成本审计监督。
(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各种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
(八)参加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或者专业审计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有关负责人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所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可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二者结合方式,采用专业技术方法与合法程序获取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初稿。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后,形成正式书面报告。
单位负责人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单位的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归档工作。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3、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5、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2、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材料;
3、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4、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5、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外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必须经单位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二)授意、指示、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2002年9月18日印发的《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川华西[2002]审字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