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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日期:2008-07-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四川华西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集团内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委〔2005〕1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内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区域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任用、考核和奖罚提供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

第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单位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提高审计效率。但利用单位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利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纪检监察及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第九条 集团公司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可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实施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任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纪委和审计部或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组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审计项目组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组长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项目审计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负责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

(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交换审计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主要由集团审计部或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组长由集团公司审计部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财务审计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三)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协助草拟绩效评价报告;

(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助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的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主要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纪委或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担任。绩效评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

(二)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

(三)配合组织与被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四)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的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组组长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三章   工作准备

 

第十六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和设置审计意见箱、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

(一)审计项目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落实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进驻企业后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三)为了能够收集大量群众意见,掌握审计线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减少审计风险,审计项目组在被审企业张贴审计公告和设置意见箱。

(四)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

(五)被审计企业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

1)任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2)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

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帐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

1)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任期内企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4)企业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报告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济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5)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财务基础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注重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十九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应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

本管理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初至任职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控制;

(三)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四)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资金帐外循环;

(二)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出租账户;

(三)违规购置、处置固定资产;

(四)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

 

    第五章   企业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绩效评价组运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盈利能力状况。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投入产出水平及企业盈利能力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况、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债务风险状况。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状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发展能力状况。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发展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基础管理水平、人力资源建设、综合社会贡献等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和修正。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组综合财务基础数据结果、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六章    经济责任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数据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全面性原则。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价企业负责人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对其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在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以会计年度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一)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的上半年,则以本年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二)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第七章   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由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成。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形成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由绩效评价组结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业有关情况,利用财务审计组审定的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实施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议后形成的关于企业整体绩效状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工作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绩效分析、企业负责人任期的主要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提出整改措施,集团公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内容:

(一)与被审计企业或被审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项目组;

(二)财务审计组应当取得企业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

(四)审计项目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于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论。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问题,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

   (二)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

   (三)说明有关帐外资产,有无转移、隠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等;

   (四)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律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和评价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负有相应的责任:

   (一)财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承担责任,财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程序与进展、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责任;

   (二)绩效评价人员应当对其承担的评价任务承担责任,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承担责任;

   (三)复核人员应当对其复核的相关内容承担责任;

   (四)项目组组长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原则》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的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工作;

   (二)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

   (三)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当及时向集团领导报告; 

   (四)审计项目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五)审计项目人员不得向被审企业提出与该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内企业负责人和事业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8日“关于印发《四川华西集团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川华总[1998]审字0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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