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企业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监发[1992]11号)以及四川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华西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监察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依法对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是依法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监察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和违规失职的行为。
(四)受理下级组织和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七)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指导。
(八)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九)对管理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主管职能部门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形成监察工作的整体优势和合力。
集团公司监察处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监察职责,开展监察工作。
集团公司监察处负责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安排的监察项目的组织、协调与实施。负责指导、检查集团各单位的监察工作,管辖集团各单位的监察项目。
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
企业监察工作的对象是企业行政职能部门及企业任命或聘任的行政管理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监察。上级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下级管辖的对象进行监察。
集团公司监察处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含职能部门和事业部)及其管理人员;
(二)集团公司审批、决定的各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应职级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监察工作的原则
(一)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服务。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实事求是,重实际效果。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效能相结合。
(四)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五)教育与惩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查纠整改与执纪办案、促进廉洁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查阅、审核、复制与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账项,了解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经请示批准,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经请示批准,可以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有权对下列问题作出处理:
(一)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公司章程、重要决策、决议的,责令其纠正。
(二)对作出的不适当指示、决定、决策,建议其纠正或予以撤销。
(三)对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建议其整改、完善。
(四)对已经和可能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采取措施挽回与避免经济损失。
(五)对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案件检查部门处理。
(六)对干扰、阻碍、严重影响监察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于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政绩突出的,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建议总结推广。
第八条 监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
(一)凡开展的监察项目和有关监察事项,除统一发文部署之外,均应以《监察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并要求其配合工作。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事项和处理的问题,在提出监察建议时,应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二)《建议书》使用范围
1、被监察对象的行为已经给国家、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时;
2、要求被监察对象纠正其不正确的决议、决定、命令时;
3、确认被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须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处理时;
4、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上级领导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5、确认被监察对象由于工作失误需要查纠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6、对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其表彰、奖励时。
(三)《建议书》使用办法
1、《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检查、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经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2、《建议书》由监察部门送达,并由受理《建议书》的单位和个人签收;
3、收到《建议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情况,被监察对象对《建议书》有异议时,可向发出该《建议书》的监察部门书面提出,该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如答复后仍有异议,监察部门可根据情况报请主管领导裁决;
4、对《建议书》提出的事项,如被检查、监察的对象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纠正的,应追究其责任。
监察部门对《通知书》、《建议书》中涉及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监察决定。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3、要求被监察对象停止正在实施的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行为。
对本款第1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监察对象对处理意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有异议时,可按本规定的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之规定向本级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承办监察事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