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地工作,使效能监察规范化,根据集团公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违规失职行为的查处。开展效能监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政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监察部门负责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的立项、实施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企业行政职能部门及企业任命或聘任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监察。上级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下级管辖的对象进行监察。
第四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行政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正确决策;是否尽职尽责,保证经济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企业的发展和市场要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努力降低成本;工程进度、质量、项目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文明施工,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联营是否规范,市场占有率是否提高,经营目标和合同履约率是否实现。
(四)对资金、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支出是否严格审批制度;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盈亏底数是否清楚,资产有无流失。
(五)对材料和设备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规定进行采购;材料管理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维护和保养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六)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程序并结合企业实际招聘员工,合理调配劳动力,有效使用人力资源,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和培训企业需要的人才。
(七)根据单位中心工作,需要进行监察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选题立项
1、选题立项应把握的原则:
通过座谈访问,查阅资料等方式,选择领导关心,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条件成熟能够办到的,又能收到明显效果的问题。
2、经行政领导同意后,确立效能监察项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报告书》。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来源,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工作目的,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工作时间,实施的措施和要求。
3、成立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制订实施计划,明确被监察对象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分析原因,查明问题
1、对监察项目进行分析,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帐目、台帐、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查清曾经发生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
2、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找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采取措施,实施监察
1、针对查清的问题及原因,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监察意见,经行政领导同意后,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或《效能监察决定书》,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2、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促其改正。
3、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及责任人,整改效果明显的,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无明显整改效果的,进行批评,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有令不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自检总结,验收归档
1、确立的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单位或部门进行自检,写出工作小结。
2、根据不同情况,上一级监察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对下一级单位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3、对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主要材料有:《效能监察立项报告书》,实施监察工作计划,与监察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项目分析报告,《效能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决定书》,整改措施,《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项目小结,奖惩决定,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奖励和惩处想结合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积极主动开展效能监察,措施得力,成果显著的;
2、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改进管理使企业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3、通过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查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的单位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惩处:
1、妨碍开展效能监察的;
2、不落实监察建议或决定,企业管理薄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需要给予惩处的其他问题。
奖励和惩处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