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华西发〔2003〕63号
华西集团各单位:
现将《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企业监察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环节。各单位要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监察工作,重点是依法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促进廉洁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察处。
附件: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2、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委企业纪工委、省监察厅驻省委企业工委监察局;省纪委第三纪检室;集团公司领导、工会、团委及各部门。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企业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监发[1992]11号)以及四川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华西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监察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依法对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是依法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监察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和违规失职的行为。
(四)受理下级组织和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七)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指导。
(八)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九)对管理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主管职能部门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形成监察工作的整体优势和合力。
集团公司监察处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监察职责,开展监察工作。
集团公司监察处负责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安排的监察项目的组织、协调与实施。负责指导、检查集团各单位的监察工作,管辖集团各单位的监察项目。
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
企业监察工作的对象是企业行政职能部门及企业任命或聘任的行政管理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监察。上级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下级管辖的对象进行监察。
集团公司监察处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含职能部门和事业部)及其管理人员;
(二)集团公司审批、决定的各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应职级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监察工作的原则
(一)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服务。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实事求是,重实际效果。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效能相结合。
(四)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五)教育与惩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查纠整改与执纪办案、促进廉洁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查阅、审核、复制与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账项,了解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经请示批准,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经请示批准,可以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有权对下列问题作出处理:
(一)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公司章程、重要决策、决议的,责令其纠正。
(二)对作出的不适当指示、决定、决策,建议其纠正或予以撤销。
(三)对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建议其整改、完善。
(四)对已经和可能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采取措施挽回与避免经济损失。
(五)对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案件检查部门处理。
(六)对干扰、阻碍、严重影响监察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于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政绩突出的,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建议总结推广。
第八条 监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
(一)凡开展的监察项目和有关监察事项,除统一发文部署之外,均应以《监察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并要求其配合工作。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事项和处理的问题,在提出监察建议时,应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二)《建议书》使用范围
1、被监察对象的行为已经给国家、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时;
2、要求被监察对象纠正其不正确的决议、决定、命令时;
3、确认被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须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处理时;
4、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上级领导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5、确认被监察对象由于工作失误需要查纠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6、对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其表彰、奖励时。
(三)《建议书》使用办法
1、《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检查、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经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2、《建议书》由监察部门送达,并由受理《建议书》的单位和个人签收;
3、收到《建议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情况,被监察对象对《建议书》有异议时,可向发出该《建议书》的监察部门书面提出,该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如答复后仍有异议,监察部门可根据情况报请主管领导裁决;
4、对《建议书》提出的事项,如被检查、监察的对象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纠正的,应追究其责任。
监察部门对《通知书》、《建议书》中涉及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监察决定。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3、要求被监察对象停止正在实施的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行为。
对本款第1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监察对象对处理意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有异议时,可按本规定的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之规定向本级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承办监察事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地工作,使效能监察规范化,根据集团公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违规失职行为的查处。开展效能监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政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监察部门负责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的立项、实施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企业行政职能部门及企业任命或聘任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监察。上级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下级管辖的对象进行监察。
第四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行政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正确决策;是否尽职尽责,保证经济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企业的发展和市场要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努力降低成本;工程进度、质量、项目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文明施工,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联营是否规范,市场占有率是否提高,经营目标和合同履约率是否实现。
(四)对资金、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支出是否严格审批制度;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盈亏底数是否清楚,资产有无流失。
(五)对材料和设备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规定进行采购;材料管理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维护和保养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六)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有关程序并结合企业实际招聘员工,合理调配劳动力,有效使用人力资源,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和培训企业需要的人才。
(七)根据单位中心工作,需要进行监察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选题立项
1、选题立项应把握的原则:
通过座谈访问,查阅资料等方式,选择领导关心,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条件成熟能够办到的,又能收到明显效果的问题。
2、经行政领导同意后,确立效能监察项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报告书》。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来源,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工作目的,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工作时间,实施的措施和要求。
3、成立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制订实施计划,明确被监察对象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分析原因,查明问题
1、对监察项目进行分析,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帐目、台帐、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查清曾经发生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
2、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找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采取措施,实施监察
1、针对查清的问题及原因,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监察意见,经行政领导同意后,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或《效能监察决定书》,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2、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促其改正。
3、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及责任人,整改效果明显的,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无明显整改效果的,进行批评,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有令不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自检总结,验收归档
1、确立的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单位或部门进行自检,写出工作小结。
2、根据不同情况,上一级监察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对下一级单位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3、对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主要材料有:《效能监察立项报告书》,实施监察工作计划,与监察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项目分析报告,《效能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决定书》,整改措施,《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项目小结,奖惩决定,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坚持奖励和惩处想结合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积极主动开展效能监察,措施得力,成果显著的;
2、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改进管理使企业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3、通过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查处,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的单位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惩处:
1、妨碍开展效能监察的;
2、不落实监察建议或决定,企业管理薄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需要给予惩处的其他问题。
奖励和惩处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涉及劳动关系问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