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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06-05-09] 来源:  作者:川建研院[2003]17号 [字体: ]

川建研院[20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的审计工作行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经营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四川华西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院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及院属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维护院的合法权益,促进被审计单位遵守财经纪律,遵守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和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机构指导。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材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院设立监审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职业道德准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作风正派。

2.业务水平准则。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3.工作作风准则。工作踏实,认真负责,善于思考和分析问题,工作中能够做到事实求是,不主观臆断。

4.保守秘密准则。严格保守秘密,不把工作中获得的秘密作为谋取私利或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第三  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3.对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对院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兑现审计;

5,对部分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管理上的漏洞,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6,完成院领导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事项

1.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和决算;

2.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3.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管理使用情况;

4.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5.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6.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及核算;

7.各类经济合同及履行情况;

第十条  监审科审计的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资产状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院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必要时参加院属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5.提出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制止、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根据院及院属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二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计划实施前,提前十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区间、时间;审计组长及其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后预先自查自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审计。采用报送审计(即送达审计)的方式,或就地审计方式。

1,审计人员应深入实际,细致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2,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分析等方法,取得充分确凿的审计证据,以便作出客观公证的审计结论。

3,做好审计记录,积累审计资料,作为编写审计报告的依据。

4,审计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并要经常交流意见,沟通思想,以便形成统一的审计结论和意见,避免个人专断。

第十四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和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准备审计报告所需的有关附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正确,切实可行。审计评价及审计结论适当,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审批。审计报告的初稿应在监审科内部对报告及其事实的正确性、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结论分析的充分性进行复核。统一意见后,监审科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无异议,应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监审科按照院内行文办法将审计报告的报批稿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审科提出。监审科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进一步分析、取证,作出必要的修正。修正后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的签发。经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交院办公室行文转发。院办公室接受审计报告后,应召集相关部门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措施的研究讨论,拟定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连同审计报告一并通知被审计单位以及监督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归档。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各类审计资料进行封皮装订,编好目录,在封面上应注明编号、名称、起讫日期,立卷人签章等,然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及被审单位对报告的书面意见。

3.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材料。

4.审计工作方案、有关审计项目的报告、批示材料。

5.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院监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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