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纪[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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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院纪委会的工作,使其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我院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 传达学习党中央、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讨论制定贯彻执行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 讨论决定纪律检查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专项活动计划、专项活动总结;听取、审议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阶段性工作或重要问题的报告。
(三) 研究分析全院党风党纪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和解决的意见。
(四) 听取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讨论、审核对党员处分的报告,提出审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五) 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我院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事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对我院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审议决定对我院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 审议向党员大会提出的纪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
(七) 讨论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问题,以及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 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落实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讨论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四) 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重大事项,在未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和条件不成熟时,不轻易进入表决程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五) 在涉及重大案件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时,坚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方针办事。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办公室搜集、书记确定。议题的内容和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前1—2天送达各位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二) 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会议召开前,纪委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 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指定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议决事项表决时,应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重要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五条 议事纪律
(一) 每个纪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服从纪委会议作出的决议,不得有任何违反决议的言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纪委内部提出讨论,或由纪委向党委、上级纪委反映。
(二) 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纪委会会议内容、议决事项,除经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党内传达、落实,或对外公布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对违纪事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与会人员不得泄露议决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六条 其他
(一) 以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决定、决议等重要文件,应经过纪委会讨论通过,由纪委书记签发。
(二) 以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单项工作的文件,由纪委书记签发。
(三) 需纪委转发的一般性文件,经纪委书记审批,由纪委办公室转发。
(四) 参加纪委会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纪委办公室派员列席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五) 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根据不同情况由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纪委会议上通报。
本规则经2004年12月23日纪委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