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18〕53号
院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备用金管理,我院制定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备用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备用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8年4月10日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下属子公司备用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院属其他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并4月30日前报院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备用金包括:
1、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备用金
3、会议主办费备用金
4、经常性零星开支备用金
5、其他事项备用金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借用备用金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用金借款人必须为院本部或检测中心的正式在岗职工,严禁向非正式在岗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出资金。
第五条 备用金借款额度
1、零星采购备用金借款额度不得超过20,000元。
2、个人因公出差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除去往来交通费、会务费等后,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人·天,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的,需书面说明事由并审批后方可借用。
3、会议主办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借用人需书面对会议主办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借款额度根据会议主办规模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予以审核。
4、经常性零星开支备用金借款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
5、其他事项备用金借款额度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予以审核,借用人需书面说明事由及借款额度并审批后方可借用。
第六条 备用金的借用审批程序按院费用报销审批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备用金借款超过100,000元的必须经经营班子会集体决定。
第八条 备用金借款必须坚持 “一事一借”、“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时必须注明归还日期或报账冲账日期。超期不归还或报销冲账的,财务部门应书面告知经办人员,要求限期归还或报销冲账。限期内不归还或报销冲账的,财务部门应书面告知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从其每月工资(实发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绩效奖金中扣回,直至扣清。涉及金额较大,无正当理由超6个月拒不归还的,财务部门应商人力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职工调动(含内部调动)、离职、退休等,人力资源部门应取得财务部门对备用金结清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