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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华西集团银行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12-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11)85号

院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四川华西集团银行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华西集团银行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账户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院领导,财务部,监审部。

 

附件:

四川华西集团银行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管理,满足资金管理系统有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运用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撤销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单位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临时结算账户和专用结算账户。内部账户为各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的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二章  银行账户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本部新开立银行账户需以书面文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下同)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需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七条 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具有授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资金结算中心(未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的为财务部门,下同)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基本开户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在其他授信合作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等,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条  集团公司本部开立的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各单位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临时结算账户和专用结算账户由本单位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各单位住所地以外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可以管理一个一般结算账户,但应实行存款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使用范围

(一)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各单位的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结算;

(二)一般账户用于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非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需要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的各单位不得为项目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尤其不得为项目单独开立受对方监管或共管的银行账户。为项目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销户。

(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或支付其他资金;

(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填报《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集团公司批文。

   (二)开户审批。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三)开立账户。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和按集团公司规定开通银企直连。

    第十三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9月—10月,各单位对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集团公司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现金流量监测情况报集团公司,核定各单位银行账户存款限额。

 

第四章内部结算账户开立、变更、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立一个经常性内部结算账户,根据内部账户余额进行存贷比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核定各单位综合授信额度总量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为项目单独开立受监管或共管的银行账户必须开立相对应的内部结算账户,该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不计内部存款利息和不计入存款余额进行存贷比考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账户管理,按月对账并编制内部存款调节表。凡连续六个月未发生业务或不按月对账并编制内部存款调节表的账户纳入呆滞账户管理,并限时给予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会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银行和内部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妥善保管银行预留印鉴,预留银行印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网上银行和银企直联的u-key,必须定期修改密码,其u-key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一人保管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已存续的银行休眠账户在6个月内处置完毕;本规定实行后不得再产生休眠账户,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取消内部拆借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账户性质

 

共管或监管情况

 

是否已纳入现金池归集

 

账户使用期限

 

公司年检意见

 

集团上年

年检结论

 

集团本年

年检结论

 

注:1"账户性质"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填写;

2"是否已纳入现金池归集"""""填写;

3"共管或监管情况""共管""监管"填写。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后填写)

 

开户理由并附材料

 

共管或监管情况

 

账户性质

 

是否纳入现金池归集

 

子公司审批意见

 

集团资金结算

中心审核意见

 

集团领导

审批意见

 

注:1、“账户性质”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填写;

2、“是否纳入现金池归集”按“是”或“否”填写;

3、“共管或监管情况”按“共管”或“监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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