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11〕24号
各部门:
我院《财务借款及费用开支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第105次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财务借款及费用开支审批管理
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费用 审批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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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
(共印30份)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财务借款及费用开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日常业务活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及检测中心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借用发票、借款及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借用发票(收据)的审批
1.借用(收据)发票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时,经办人员填写《借用发票审批单》,经所在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查后,按技术服务类或科研类项目区分,分别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或科研技术部审批。
2.借用(收据)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经办人员填写《借用发票审批单》,经所在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查,按技术服务类或科研类项目区分,分别交发展与经营管理部或科研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
第五条 借款的审批
经办人借款须准确说明用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现金、银行转帐在借款后10日内(借差旅费在回单位后3日内)办理报销冲帐手续;银行汇款在借款后30日内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对已有借款未报销冲帐前,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六条 费用开支的审批
1.专项经费(科研课题、成果转化项目)支出。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所在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科技部负责人审核后,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2. 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川建研院(2009)98号)执行。
3.业务招待费及其他业务费用的报销。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专用设备、仪器的标定、校检费应经过物管部相关人员确认)后,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业务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开支严格控制在本部门收入的2%以内,年终超支部分从该部门应发绩效工资中全额扣回。
4.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费用转帐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5.劳务人员费用、加班费经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绩效工资、课题津贴的发放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鉴定、检测项目的劳务配合费支付须与劳务配合单位签订劳务配合合同。支付劳务配合费用时应提供结算清单并采用银行转帐结算。
6.支付技术协作费须与协作单位(非劳务单位)签订技术协作合同。支付协作费时,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合同附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7.购买仪器、设备,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符合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设备应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物管部负责人审核后,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8.各职能部门的费用支出(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公共开支除外),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9.通讯费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查,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其他
1.超过5万元的费用支出实行总会计师、院长联签审批。
2.财务部门应对费用报销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报销单据不予受理。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除零星支出可用现金支付外,超过1000元的支付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4.采购材料及办公用品等,必须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单价。
5.严禁各部门以任何名义建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