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09〕114号
院各部门:
《关于业务活动借用发票(收据)的管理办法》已经第82次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该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业务活动借用发票(收据)的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借用 发票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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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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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附件
关于业务活动借用发票(收据)的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满足业务活动工作需要,规范和加强借用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及检测中心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发票的管理。院及检测中心的所有员工均应自觉遵守。院属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司的借用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业务活动应按合同(含协议 、委托书、计划任务书,以下类同)的约定及时收款和出具发票。当确因委托方需先出具发票而后付款时,可按本办法借用发票。
第四条 借用发票必须依据业务合同,当履约进度及收款符合业务合同约定时方可借用发票。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归口管理;负责审查借用发票手续是否完善,对手续不完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办理借用发票;负责每季度借用发票未回收资金的统计。
2.借用发票的经办人应是院的在册员工。借用发票经办人负责办理借用发票的各项手续;负责借用发票交接及交接前的保管;负责借用发票资金或借用发票的回收。
3.各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所长、主任,以下类同)负责审查借用发票与业务合同收款的约定与履约进度的符合性;负责组织和督促本部门借用发票资金的回收。
4.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技术服务类借用发票时对合同的审核确认;科研技术部负责科研类借用发票时对合同的审核确认。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借用发票金额在10,000.00元以下(含)时,经办人员填写《借用发票审批单》(附件1),经所在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查后,按技术服务类或科研类项目区分,分别交发展与经营管理部或科研技术部审批。
2.借用发票金额在10,000.00元以上时,经办人员填写《借用发票审批单》,经所在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查,按技术服务类或科研类项目区分,分别交发展与经营管理部或科研技术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
第七条 借用发票的要求
1.开具发票时须填写与合同单位一致的客户名称(委托单位)。
2.如果合同变更、中止,退回发票须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或科研技术部签字确认。
3.各业务部门收到技术服务费后应及时交财务部入帐,不得挪用。
4.凡合同未生效的项目,不得借用发票。
5.同一合同项目已有一次借用发票且未全额收回前,不能再次借用发票。
第八条 借用发票经办人在发票交接中,不能确认委托方已将发票金额从银行划拨给我院(或中心)时,经办人员应办理发票交接手续(见附件2) 。
第九条 财务部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各业务部门借用发票及未回收金额的统计情况予以通报,各业务部门据此通报应进行及时清理和组织回收。
第十条 当借用发票超过6个月未收款的,业务部门应将未收款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资料书面报告院财务部。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借用发票超过6个月未收款的,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会商收款方案,必要时应商请我院常年法律顾问共同会商收款方案及措施。
第十二条 在借用发票资金追收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借用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等在该部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在借用发票及回收资金工作中,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院监察审计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建研院〔2004〕4号)作废。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收集意见和建议,以利择机修订。
附件1
借 用 发 票 审 批 单
出票单位: 合同编号: 付款单位: 项目名称: 金额(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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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
年 月 日 |
发展与经营部或科技部: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借用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发 票 交 接 单
出票单位 |
付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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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编号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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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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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发票人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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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复印处) |
注:此单由业务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