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09〕98号
院各部门、各单位:
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第79次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误餐补助一律不再报销。
特些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差旅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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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院工会,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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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5份)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华西发〔2009〕21号)精神、原则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和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院属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等级和标准,并报院备案。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城市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负;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控制人数和时间,明确工作任务,节减差旅费支出。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飞机 |
轮船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院领导 |
软席 (软座、软卧) |
普通舱 |
二等舱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普通舱 |
三等舱 |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坐同席卧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机票(须附登机牌)、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员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院领导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一条 目的城市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须持会议通知并经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报销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由会议组办方收取的费用应据实报销。
1.由会议组办方或邀请方提供赴会交通费用的,不得再报销赴会交通费;由参会代表方自行承担赴会交通费用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报销赴会交通费用。
2.会议后由旅游机构组织的旅游性的活动的费用(由旅游机构出具的各种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3.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4.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其费用由参会人员自理的,可报销会议安排的宾馆(招待所)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5.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赴会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调动调入我院所发生差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的标准凭据限额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与员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3.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院领导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至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调动调出我院所发生差旅费报销应按照调入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各研究所(检测室)应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从事野外检测、鉴定业务的研究所的全年差旅费(含燃油费、过桥过路费)支出总额超过部门收入10%的部分,年终从该部门应发绩效工资中全额扣回。
第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由工会自行报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原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