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05〕7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监督水平,堵塞漏洞,逐步完善我院财务报销办法,在《院财务借款及报销暂行规定》(川建研院[2001]32号)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始报销凭证是财务核算的基本依据,为保证会计信息和会计核算的质量,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在使用发票;取得的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在使用收据。发票(收据)上必须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营业章。发票(收据)上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金额不得涂改;发现发票(收据)内容有错误的,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同一张发票(收据)的笔迹应出自一人之手。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发票(收据),财务部门应拒绝报销。
(二)、采购多宗办公用品或材料支付的款项,必须附采购清单,采购清单上应盖有销售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营业章;按合同支付的款项,必须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款项,若财务部门需要则应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支出项目,报销时须附批准文件正本;各种津贴、补助等劳务费的发放,必须填写发放部门名称、发放日期、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制表人、有关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领款人签名;使用劳务人员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款项,必须提供劳务发票并附相关的劳务合同原件,并经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各项费用支出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合同、相关规定及有关领导的批文,由经办人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应根据原始凭证的内容和金额分类填列,并注明开支项目,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对内容超范围、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四)、所有原始凭证须粘贴在报销单背面的右上角,报销单上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报销单上的报销人、审核人及审批人(单位负责人)栏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不允许盖私章,更不允许签别人的名字,如本人因事不能亲自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事宜,代报销人需在报销单据的备注栏内签上代报销人本人的名字。财务部门拒绝不合法、不合规的报销凭证。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