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调整修购基金计提比例的通知

[日期:2007-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07〕5 号

 

各部门:

经第44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0711日起将院《关于业务部门财务核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建研院〔20029号)第四条第13款“按收入的5%计提修购基金”调为“按收入的3%计提修购基金”。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调整  修购基金  比例  通知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院长助理。

(共印32份)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kiko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