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07〕5 号
各部门:
经第44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院《关于业务部门财务核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建研院〔2002〕9号)第四条第13款“按收入的5%计提修购基金”调为“按收入的3%计提修购基金”。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调整 修购基金 比例 通知 |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院长助理。 |
(共印3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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