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集团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明确集团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准确评价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四川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 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 与经营管理业绩考核挂钩的原则;
(三)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的情况;
(二)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完成当年度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任务情况 ;
(三) 各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直属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六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期限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一致。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集团党委领导,集团纪委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可与领导人员考核同步进行。
第八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步骤: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根据第四条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集团党委(纪委)。
(二)民主测评。由考核组组织测评,填写《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民主测评表》(见附件1)。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与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测评范围一致,即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
(三)组织检查。考核组按照《华西集团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测评表》(附件2),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谈话、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评分,涉及的材料以原始、书面资料为依据。
第九条 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计分方法: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民主测评表》得分占30%;《华西集团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表》得分占70%。
(二)有下列情形的,在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1、各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扣5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7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扣9分,留党察看处分扣11分,开除党籍处分扣13分,被判处刑罚的扣15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扣2分。政纪处分比照党纪处分进行扣分(行政记过比照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比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各单位主动发现并自查或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的,不扣分。
2、各单位管理权限内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中层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下同)被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每查处一个扣1分。
各单位主动发现并查处或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的,不扣分。
3、不执行集团薪酬管理办法,超过集团核定标准发放负责人薪酬的扣10分。
(三)被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党委表彰为党风廉洁建设先进单位的加3分,被表彰为全国党风廉洁建设先进单位的加5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单位具有评优资格。
(二)考核得分75分(不含75分)——60分的单位领导班子,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半个等级的薪酬;对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单位领导班子,扣减经营业绩考核一个等级的薪酬;考核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无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奖励的单位领导班子,扣减20%的年度薪酬。
(三)对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单位领导人员,降低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或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原则上在正常分配系数的基础上降低分配系数0.1至0.4;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则上将分配系数降至0,特殊情况(如突发性事件)降低分配系数0.4至1.0。降低的具体分配系数由集团研究确定。受到政纪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比照党纪处分降低分配系数。已立案(含司法机关立案)未处分的暂缓确定分配系数。
(四)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评比、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低于75分以下的单位集团将予以通报批评,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就本单位情况向集团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经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