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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9-10-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9911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川建研党(200935

第一章   

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中层管理人员,即院“三总师”副职、院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研究所的正副职(含技术负责人)、院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院中层管理人员。招聘办法另定。

党群系统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工会法以及中国共青团团章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采用竞聘上岗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政治素质,坚持讲大局、讲付出、讲实干、讲纪律,经得起各种考验。 

2.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院的各项决定、规定、制度和措施,围绕本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的业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工作经验、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身体素质。

 5.能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能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谦虚谨慎,有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 院“三总师”副职。

具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本专业工作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高级技术岗位上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的工作经验;有3年以上下一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

2. 院属企业行政领导。

正职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副职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均应具有6年以上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经验。

3. 院属企业技术负责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 6年以上与本企业主业技术相关的工作经验。

4.研究所所长/副所长。

所长应具有与本所从事主业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程或研究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所长应具有与本所从事主业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均应具有6年以上科研或专业的工作经验。

5.研究所主任工程师。

具有本所从事主业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程或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 6年以上与本所从事的科研或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经历及经验。

6.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职能部门所需的业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具有6年以上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其中,院科技部、发展与经营部、生产部的正职应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7.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推荐提名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应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含自荐)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院发布的相关职位选聘信息,各公司、部门、研究所可组织讨论,并推荐提名;在册且在岗员工个人可自荐。推荐提名及相关资料向院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院办公室组织初选应遵循下列程序:

1.公布院务会审定的选聘职位、报名资格条件及要求等基本信息;

2.受理报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初选考核。初选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初选考核小组由部分院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党委办公室和院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初选考核的方案由初选考核小组负责制订,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院办公室收集整理推荐报名资料和和初选的考核结果,报院务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建议人选。符合条件人员为多数时, 考察建议人选数应按12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  

第十条   院务会确定考察建议人选后提交院党委审查,由院党委正式决定考察人选。

第十由院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门)、院办公室(人事部门)和纪委派员组成考察小组,考察方案和方法由考察小组负责制订,报院党委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工作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考察方案应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人选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必要时开展相应的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 考察中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院分管领导; 

    2.考察人选所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所在部门负责人;

    3.考察人选所在党支部成员;

    4.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5.外派工作中在派往单位的工作表现;

  6.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考察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应对考察工作保守秘密,对考察人选进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考察。

2.在拟选拔任用单位或部门进行考察预告,同时在院内进行公示。

  3.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报告并对是否选拔任用提出意见及建议,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考察人选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测评、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

  4.考察组意见。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讨论审议

第十七条  院党委会讨论拟任中层管理人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确定拟任人选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需要行政进行复议的,应将复议的问题及时转告院办公室,提请院务会复议。

 第十九条  院党委会讨论拟任中层管理人员事项,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考察组介绍拟任人选考察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 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 院党委办公室应将对拟任中层管理人员的讨论审定情况及意见反馈院办公室,报院长决定任职事宜。如有异议需要院党委进行复议的,应将复议的问题及时转告院党委办公室,提请院党委复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就任前,由 院领导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提出任职的要求和希望,并转达考察及讨论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任职一个月内,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提交个人廉政建设的书面承诺,并由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对任职人员进行廉洁谈话。

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三条 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9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应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自然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时间以行政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党群系统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时间以院党委、工会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层面上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同一层面上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用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涉及人员应当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涉及人员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在年度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或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4.上级及院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管理人员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需审计但审计尚未结束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3.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和院行政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九条 自愿辞职应写出书面申请,陈述充分理由和相关资料;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及引咎辞职报告;自愿辞职申请、引咎辞职报告及相关资料交院办公室,提请院务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讨论,获批准后由行政办理解职手续。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行政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收受贿赂,以及拉票贿选行为;不准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部门的党员、群众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举报、申诉。

第三十四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意见及建议,以利择机修订。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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