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印发《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研院【2008】45号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我院对原由《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川建研院【2005】93号)依据国家现行休假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提交院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现将协商修改后新的《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执行,原管理办法即予作废。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解新的《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同时,该管理办法以告示栏张贴形式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2.六届四次职代会职代组长(扩大)会议关于《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决议
附件一: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休假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持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第三条 根据2007年12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恰逢周六、周日,应当调节补假。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恰逢周六、周日,则不调假不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第三章 病 假
第四条 员工非因工受伤、患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提供相关的伤病证明,按批准权限及程序,经确认并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一般情况的短期病假(3日内),应提供医院诊断书或相关的伤病证明;住院治疗及连续休病假3日以上的,必须提供医院病历和休假证明或住院证明。
个体医疗诊断出具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3日以内的病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日至1周以内的病假,经所在部门报院人事部门批准;一周以上的病假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 短期病假应在病休当日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随即提供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需住院治疗及连续较长时间病假,应当在休假3日内提供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无病假证明,或提供假病假证明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有确定的医疗期限。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可以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工龄,分别为6~24个月。具体规定为:
本人工龄 医疗期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第四章 事 假
第八条 3日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3~5日以内的事假,经所在部门报院人事部门批准;5日以上的事假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院长审批。一般情况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0天。
第九条 事假应于休假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生育休假
第十条 女员工怀孕期间给予必要的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纯母乳喂养婴儿的,产假可增加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妊娠不满2个月的产假15天;妊娠超过2个月不满4个月的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
第十二条 晚育女员工增加产假30天。
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一条 已婚男员工的妻子属于晚育的,依据相关证明,可以在女方产假期内休15天护理假。
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特殊情况,女员工可以申请脱产哺乳假。脱产哺乳假最长期限不超过婴儿满1周岁。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取得生育证的员工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未取得生育证怀孕或终止妊娠的可参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但休息期间待遇分别按事假和病假处理。
第六章 婚丧假
第十五条 员工结婚给予5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可增加婚假20天。婚假仅限于处理新婚事宜,应连续使用,不得调休或分开使用。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第十六条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5天丧假。须赴外地处理丧事时,可以酌情给予2~4天路途假。
第七章 探亲假
第十七条 在本院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已婚员工:每1年探望配偶1次,假期30天;每4年探望父母1次 ,假期20天。
未婚员工:每1年探望父母1次,假期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第十八条 探亲假不能分段使用,必须一次休完。
第十九条 鼓励员工利用年休假及节假日探亲。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按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假期待遇分段处理,往返路费可按探亲假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探亲往返路费经院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八章 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连续工作满1年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由院统一安排休假5天。其余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自主安排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也可集中安排,但不跨年度使用。可以用年休假时间冲抵病假、事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年休假的统筹安排,并按要求报送院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各部门必须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休息,同时做好考勤记录。安排休假要注意协调好部门的工作,不得因员工集中休假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第二十七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不休假,不给予年休工资报酬。
第九章 休假审批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请生育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报院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中层管理人员的所有休假由院人事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院级副职领导休假由院长审批。院长、党委书记休假审批程序按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出勤及各项休假须客观记载在各部门的考勤中,并按要求按月报送院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加点。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加班的,事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通过所在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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