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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和考核工作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8-01-21] 来源:川建研院【2007】102号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07102

为了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中层领导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川华党【200580)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及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任期的规定

1、初次聘任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九个月的试用期。

2、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履职不少于2年。

3、中层管理人员的每任任期一般为3年。期满或任期内考核、考察时业绩不够突出的,任期相应缩短。

4、任期从聘任次月起计算。实行试用期的,任期从试用期满正式聘任次月起计算。

5、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任期内的,至办理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即自动到期免除职务。

二、关于定期考核的规定

定期考核分为任期内定期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1、任期内定期考核

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及对所辖部门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评价。

业务部门和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重点为完成年度责任指标情况,包括经济、质量、安全及其他的责任指标等。

必要时可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期内专项考核。

2、任职期届满进行期满考核

中层管理人员聘期满均要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全方位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即,上一级领导、同级部门(公司)负责人、本部门主要员工参与考评。考评在任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侧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的评价。

3、初次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届满考核

在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范围内进行试用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考核。

三、关于考核结果与任职挂钩的规定

1、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内考核出现以下情况时,由院领导代表组织给予劝诫谈话。必要时,聘任期相应缩短,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连续三次考评排序在同系列后一位,且数据结果出现两次负值时;

业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连续两年出现经济责任指标未完成时,或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

2、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结论为称职,且任期内表现良好,未出现劝诫谈话等警示情况的,可以续聘;任期届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3、初次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胜任的,正式聘任;不能胜任的,不予聘任。

4、凡是任期内或考核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应当予以免职或不再续聘: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风廉洁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的;

2)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3)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4)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任职的;

5)在年度或期满考核中,威信不高,群众意见大,民主测评不称职(不胜任)票超过50%的;

6)任期内被给予劝诫谈话,且无明显改善的;

7)由于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领导工作的。

                                    (2007年12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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