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07〕114号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结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我院对全院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清理。现就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尤其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
我院自2001年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来,新录用或调入的自有员工均签订了3~5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转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自有员工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在2008年1月底以前应当与这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㈠、转制前自有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
院与自有在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
定的条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本人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余的,本次签订不超过5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㈡、转制前自有不在岗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不在岗人员分类安置处理:
1.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2.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确实符合某些岗位基本条件的,通过培训后上岗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4.签订协议(非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关系。
㈢、转制后自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内的,继续依法履行。到期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新合同。
二、外聘人员劳动用工分类管理。
外聘人员大部分在我院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较强的岗位工作,但现行的用工形式不符合我院人力资源长远发展规划,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指导原则,因此,对此类用工应当分类管理。
㈠、院本部外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截止于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全部终止劳动合同,重新确立用工形式。
1.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并且经用人部门和院两级考核合格:
A.有在技术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B.有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
C.具有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助理以上技术职称。
新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超过3年。
2.所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用工,应通过“劳务派遣”方式。
㈡、院属各公司外聘人员由公司直接确立用工关系。
公司必须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明确对外聘人员的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基本条件要参照院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制订,报送院审批,聘用人员资料应报送院备案。选定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合作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工作,必须在院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各单位今后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使用“临时工”,若因此发生法律、经济责任,由相关单位(部门)或责任人承担。
四、院和院属各单位应当加紧劳动管理配套工作建设,要修订、完善与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奖惩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制作成《员工手册》发放到每个员工。
五、明确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
制度都关系企业持续发展,关系员工队伍的稳定,各项工作都要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与院工会沟通和协调,认真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各阶段的工作平稳、和谐开展,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题:劳动合同 签订管理 通知 |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院长助理,副总工程师,院党委,工会,纪委,团委。 |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