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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院《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01-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我院《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院第六届职代会第二次职代组长(扩大)会议于200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向广大员工传达。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我院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了正常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达标的员工,单位应按规定或约定支付足额的工资报酬。

第三条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五条   我院执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度为主的工资制度,体现岗位职责差异和个人业绩。岗位效益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构成“基本工资”部分。

第六条  企业工资整体调整根据我院经济效益情况,按程序通过讨论和审批后执行。

基础工资在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次月调整。

工龄工资从每年一月起调整。

岗位变化或岗位从新确认,从次月起调整个人岗位工资。

第七条  效益工资根据我院的核算和分配办法,对部门或个人业绩考核后确定。效益工资发放时间视单位的效益和财务资金情况确定。

第八条    以月工资制为主要支付形式,每月支付。原则上当月支付当月的基本工资部分。对上月出勤应当结算的工资,在次月结算。

第九条    工资应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领。

第十条    通常基本工资通过指定银行代发,在每月支付日前直接存入个人帐户。特殊情况可以以现金直接支付工资。

单位提供个人工资发放表,详细反映工资发放情况,发放月份。工资发放凭证按财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基本工资支付时间为当月9。工资发放日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的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单位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指派参加的活动,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在各类假期期间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年休假按出勤支付工资。

婚假、探亲假、丧假、已婚男员工护理假(晚育)期间,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及岗位工资。

女工生育假和职工工伤假期间待遇按成都市现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女工脱产哺乳假期间(不超过12个月)工资参照病假处理。

请事假每季度在3日内的,假期工资只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超过3日的,超过天数停发一切工资。

对未执行岗位效益工资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了工资报酬的人员,假期和出勤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在计发工资时,婚假、探亲假、丧假、已婚男员工护理假期间按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以及事假限定天数内的工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假期工资支付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以规定的工资项目或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时天数(20.92)计算每日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休息日加班,给予换休。如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换休,经批准后应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的小时数计算。支付标准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每小时标准工资计算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167.4小时/合同约定月工资 ÷167.4小时。

加班由部门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加班费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后,交人事部门核算发放。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1、          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3、          个人消费的水、电、气费,及租住单位房屋的租金;

4、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出本人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会监督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对单位侵害员工劳动工资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单位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双方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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