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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人员录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5-04-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05]22号
关于印发《关于人员录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院各部门、各单位:

院《关于人员录用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2005年4月16日第29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人员录用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人员录用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促进对新录用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根据华西集团对员工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人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新录用人员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人员录用计划在上年末制定。计划由院总工程师审核,院长审批。院人事部门在计划指标内组织实施录用工作。

二、人员录用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人事部门负责面试初选;用人部门负责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评价并提出录用建议意见;院长负责录用审批。

三、新录用人员签订初次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历的,签订三年;具有博士学位的,签订五年。其中,统一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合同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

四、新录用高校应届毕业生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执行临时工资标准,并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初期补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按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解除其劳动关系。

五、新录用人员见习期满或工作满一年以后,方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六、本规定从2005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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