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2】14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对见证取样人员不符合资格要求、未按抽样送检程序委托的试件(样)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检测机构抽样性质的项目,检测机构不应到施工现场“收样”。
三、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一是施工企业要建立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箱),或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中介检测机构进行养护,用于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施工现场须提供同条件养护的温度记录并且作为同条件混凝土试件送样的委托附件。二是将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成都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凡为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实现商品混凝土检测数据(含结构实体检测)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凡未上传到监管系统的检测数据和报告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强化现场检测管理,规范钢筋检测报告。一是要把好检测试样的入口关。检测机构在接受试件时应核实见证人员证书及见证取样记录,对不符合见证取样规定的、无见证人员的、无见证记录的试件不得接受。二是把好现场主体结构检测的见证关。由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见证人员现场共同确定检测部位、检测点及点数,按共同确定的检测方案、程序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无见证人员在现场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检测。三是要把好建筑钢筋瘦身检测关。各检测机构建筑钢筋检测报告应增加相应信息量,依据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0年版),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屈比”、“超强比”或“超屈比”等指标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加大执法力度,构建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工程项目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检测机构低价竞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超资质从事检测、内部管理混乱、未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定期将当地检测市场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将检测机构资质、工作质量、合同签订及执行、巡查及突击检查等情况,综合记入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2012】13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具体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外地企业在川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月制定工地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坚持每月到企业所属的工地开展带班检查,每月检查工地次数不少于三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应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负责人应为工程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其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总承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因为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请假,并留有书面请假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其他项目负责人请假时,应按以上要求分别向发包单位请假,并将请假条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将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填写签字留存,每月将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二)交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天将各单位项目带班人员名字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建设、监理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情况、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每月要收集整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附表一)、项目经理检查记录(附表二),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的依据之一。建设、监理要加强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建设、监理必须到施工现场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二)加强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三)对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不及时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的管理,各区(市)县建设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市建委对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事故工地停工并进行全面整改;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要向市建委作出书面报告,并随后附送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批复等材料。市建委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市建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的企业给予停止招投标等处罚,对违规的个人将暂停在本市的职业资格。
附表三: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