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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8-09-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8818日  川建发[2008]54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

  5.12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使我省大量房屋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许多房屋建筑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亟需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及时编制颁发了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为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施行,现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的规定,现印发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实施的规费标准及计取规定如下:

  一、规费标准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见下表《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础

规费费率

1

养老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4.8-8.4%

2

失业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0.6-1.2%

3

医疗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2.4-3.6%

4

住房公积金

定额人工费

1.8-3.6%

5

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定额人工费

0.3%

6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工程造价

成都市(五城区)1.3‰、中等城市1.4‰、县级城市1.5

  二、规费计取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费费率标准的上限计取。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持有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核定标准乘以0.6计取。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规定,对工程定额测定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地区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或按减收标准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规费标准的办理和管理

  对《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办理和管理要求仍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中附件2--(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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