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领导、相关部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
两份文件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的电子版本已经上传到院网站,需要的可以在院网上下载。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7)169 号
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检查机构: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将于
联系电话:实验室处 010-65994492
检查机构处 010-65994511 65994529
能力验证处 010-65994541
附件: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将于
1.凡
2.在
3.目前处于认可有效期内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可按现行5年认可周期的规定维持认可资格,并按原规则接受监督评审至本认可有效期结束;也可按照自愿原则,提前申请复评审,执行新的认可规则。
4.认可周期为3年的上述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之后应在复评审到期前6个月提交复评审申请,并应在认可有效期满前至少3个月完成复评审的现场评审工作。本办法至
主题词:实验室检查机构 认可周期Δ 通知
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本秘书处: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录入:王媛媛校对:牛兴荣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7)170 号
关于对部分认可实验室能力范围中检查项目
进行转换的通知
各有关认可实验室:
为进一步规范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有效促进获准认可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持续提高,根据目前CNAS的认可要求,并征求部分获准认可机构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将已经获准认可的实验室能力附表中部分“检查项目”和“检查能力”限期进行资格转换,即按照CNAS检查机构认可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认可评审,满足要求的机构,将保持检查机构认可能力,否则将缩小认可能力范围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具体转换程序如下:
1.CNAS秘书处对各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进行检查,识别出其中的“检查项目”,其中重点检查依据“XX规范”进行“XX评价”的项目;
2.相关机构如需继续保持相关检查项目的认可能力,需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增加《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应用说明的要求,实际运行3个月以上,并需要获得CNAS检查机构认可资格。
3.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可在下一次监督或复评审时,对相关项目提出检查认可申请,CNAS将酌情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逾期未能完成认可能力转换的检查项目,CNAS将撤销该项目的认可资格。请各实验室对照《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积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前做好转换评审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与CNAS检查机构处联系。
联系人:胡冬梅牛兴荣
电 话:010-65994511 65994529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检查能力认可 通知
抄送:本秘书处: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录入:王媛媛校对:牛兴荣
CNAS-RI01-2007《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upload/2008_01/08011714237757.pdf
CNAS-CI01检查机构认可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