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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的通知

[日期:2008-01-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心领导、相关部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71213印发了“认可委(秘)(2007169号”和“认可委(秘)(2007170号”文件。文件对部分认可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的检查项目转换及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作了说明。现将该两份文件印发。另附《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准则》,谨供中心领导和相关部门学习了解。

两份文件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的电子版本已经上传到院网站,需要的可以在院网上下载。

                              生产管理部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7)169

 

 

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检查机构: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将于200811日起实施,为保证认可工作的连续性,实现认可政策的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权益,现发布《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请予遵照执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实施认可周期过渡期间,如遇到需要协调的具体事宜,可与CNAS实验室处和检查机构处联系。

联系电话:实验室处 010-65994492

检查机构处 010-65994511 65994529

能力验证处 010-65994541

附件: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将于200811日起实施。届时,实验室(包含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医学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机构)和检查机构的认可周期将由目前的5年调整为3年,此规定的出台将更好的加强认可工作的有效性。为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期内认可工作的连续性,现制定发布以下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1.200811年以后申请初次认可或复评审的上述机构必须按照新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的规定执行,认可周期一律为3年,相关监督和复评审的安排亦按新规则执行。

2.200811以前已被正式受理初次或复评审认可申请的机构,原则上应选择3年的认可周期,特殊情况下也可申请选择5年的认可周期,监督和复评审安排按相应的规则执行。

3.目前处于认可有效期内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可按现行5年认可周期的规定维持认可资格,并按原规则接受监督评审至本认可有效期结束;也可按照自愿原则,提前申请复评审,执行新的认可规则。

4.认可周期为3年的上述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之后应在复评审到期前6个月提交复评审申请,并应在认可有效期满前至少3个月完成复评审的现场评审工作。本办法至200811实施。

主题词:实验室检查机构 认可周期Δ 通知

 

 

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本秘书处: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7年12月13印发

 

录入:王媛媛校对:牛兴荣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7)170

 

 

关于对部分认可实验室能力范围中检查项目

进行转换的通知

各有关认可实验室:

为进一步规范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有效促进获准认可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持续提高,根据目前CNAS的认可要求,并征求部分获准认可机构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将已经获准认可的实验室能力附表中部分“检查项目”和“检查能力”限期进行资格转换,即按照CNAS检查机构认可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认可评审,满足要求的机构,将保持检查机构认可能力,否则将缩小认可能力范围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具体转换程序如下:

1.CNAS秘书处对各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进行检查,识别出其中的“检查项目”,其中重点检查依据“XX规范”进行“XX评价”的项目;

2.相关机构如需继续保持相关检查项目的认可能力,需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增加《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应用说明的要求,实际运行3个月以上,并需要获得CNAS检查机构认可资格。

3.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可在下一次监督或复评审时,对相关项目提出检查认可申请,CNAS将酌情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逾期未能完成认可能力转换的检查项目,CNAS将撤销该项目的认可资格。请各实验室对照《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积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前做好转换评审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与CNAS检查机构处联系。

联系人:胡冬梅牛兴荣

电 话:010-65994511 65994529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检查能力认可 通知

 

 

抄送:本秘书处: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7年12月13印发

 

录入:王媛媛校对:牛兴荣

 

 

 

CNAS-RI01-2007《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upload/2008_01/08011714237757.pdf

CNAS-CI01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upload/2008_01/080117142492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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