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项目投标评审工作,确保在投标前,对投标文件进行充分的评审,以规避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参加的勘察、设计、鉴定、咨询等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检测中心参加的检测、鉴定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三条 参加投标前,投标部门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充分理解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充分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完成该项目的资源和能力。资源和能力具备或通过一定努力可以具备时,投标部门应及时安排确定投标项目负责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条 投标文件在投送前应进行逐级评审。评审意见应明确地记录在“投标文件评审表”中。采用会议评审的,应将会议评审记录附于评审表后。
第五条 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涉及投标文件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标文件核心内容。
第六条 投标项目一级评审由该投标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进行。一级评审应充分分析投标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充分分析完成该项目的人力资源、设备器材资源具备情况(如是否跨部门协作,是否需要分包/外协等);投标价额的测算;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第七条 投标项目二级评审由投标部门负责人(所长或主任、主任工程师)组织进行。二级评审应详细审核一级评审的意见,对完成投标项目的能力及投标价额进行审核;对一级评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协调解决;充分分析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安全,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等。
第八条 投标项目三级评审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评审重点为本院或检测中心完成投标项目所具备的资质条件;需要院配备的资源、跨部门协作及分包/外协的需要;投标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风险控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安全等。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划分的一类项目以及质量、安全、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提交生产管理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对完成投标项目的技术能力及组织方式进行评审。
第九条 投标文件经逐级评审后,由分管发展与经营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当有涉及履约保证金时,应按下列要求审批:
1.履约保证金在1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由分管发展与经营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2.履约保证金10万元~30万元(含)的项目,发展与经营管理部应组织会议评审。相关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参加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经会议评审通过后,报分管发展与经营工作的院领导审查,由院长批准。
3.履约保证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发展与经营管理部组织会议评审后,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保留评审记录,投标部门留存投标文件档案。项目中标后,投标部门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将中标通知书原件交发展与经营管理部留存。
第十一条 投标结果确定后,投标部门应及时收回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项目中标签订合同后,业务部门应组织项目组认真履行合同各项约定,并及时催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占用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投标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向院支付资金占用费:在合同约定的占用期限内,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超过合同约定占用期限,未及时收回的资金,超过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催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以利择机修订。
附表:投标文件评审表 upload/2010_01/1001121640495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