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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项目分包/外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1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院属各部门、检测中心:

我院《项目分包/外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82次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01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分包/外协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项目分包外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及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项目分包/外协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承担的科研、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及检测中心承担的检测、鉴定等项目(以下简称“经营项目”)中涉及的分包/外协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分包是指本院及检测中心承担的经营项目,由于设备、人员等资源不足时,需将部分子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外协是指本院及检测中心承担的经营项目,需要外部配合完成部分辅助性工作,如运输、劳务、租赁设备、脚手架搭设、打井施工、效果图制作、预算编制以及其他协作内容。

第四条  分包/外协应严格遵循“依附项目、工作确需、内容清晰、质量可靠、预算合理。”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分包/外协合同。

第五条 分包/外协项目在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同时,应遵守本院及检测中心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分包/外协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除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中的分包/外协合同的三级评审;负责所有分包/外协合同的签章及统计分析等工作;收集保存分包/外协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资料,建立分包/外协合格服务商名册。

第七条  科研技术部负责组织科研项目中的分包/外协合同的三级评审。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对分包/外协中涉及本院及检测中心服务质量及安全的内容进行评审,并负责其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分包/外协费用支付条件的审核;物业管理部对运输、吊装、设备租赁等外协费用进行审核;办公室对劳务服务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分包/外协的监察工作,对部分分包/外协项目实施程序进行适时监察。

第十一条 承担经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的分包/外协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分包/外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负责该项目分包/外协合同的一级评审和具体协调实施;负责对分包/外协服务提供商的资格、费用进行审核;负责监督控制分包/外协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 分包/外协所在的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所长、主任)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分包/外协进行二级评审;技术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分包/外协合同进行评审,并对分包/外协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控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需分包/外协的项目经营合同评审内容及要求:

1. 项目负责人在签订经营项目合同前,应充分考虑需要分包/外协的可能性。当有分包/外协时,应将“项目分包/外协情况表”(附表1)作为经营项目合同的附件同时进行评审。经营项目合同评审时没有涉及分包/外协的,不能签分包/外协合同。

2.“项目分包/外协情况表”应由项目负责人在签订经营项目合同前,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包括分包/外协的工作内容,对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履约能力、质量安全信誉要求等,风险分析及规避措施,工作量、单价及总价预算等。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对分包/外协进行的一级评审。评审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记录于经营项目合同会签表中。

3. 分包/外协的二级评审除对一级评审进行全面审核外,还应侧重对分包/外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对本部门有资源、有能力完成的项目,应先在本部门调剂配置;可行性中没有风险分析及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经济预算不合理、不清晰的,不能对外分包/外协。需要项目组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应责成项目组进行完善。评审意见记录于经营项目合同会签表中。

4. 分包/外协的三级评审除对二级评审进行审核外,重点应对分包/外协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风险性进行评审。对本院有资源、有能力完成的项目,应先在院内组织跨部门协作;不合法不合规的、风险大且无规避措施的,不能对外分包/外协。评审意见记录于经营项目合同会签表中。

当分包/外协内容涉及到院及中心的技术服务质量及安全时,生产管理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参与三级评审。

5. 需要分包/外协的经营项目合同,在一级、二级、三级评审均通过后,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签发。当分包/外协额度在10万元(含)以内,且分包外协额度占项目总费用的10%(含)以内的项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科研项目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其余项目由分管发展与经营的院领导签发,以下同);当分包/外协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或分包外协额度占项目总费用的10%以上至20%(含)的项目,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由院长审批签发;当分包/外协额度超过20万元或分包/外协费用额度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0%时,应提交院务会讨论审查,由院长签发。

如因业务特点所致分包/外协比例通常均超过20%,相关业务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外协费用构成情况,经院务会审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此类型业务分包/外协比例若超过20%,可不再提交院务会审查,但应采用会签方式,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由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分包/外协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分包/外协服务提供商应具备承担该项目所需的资质。如服务提供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措施。

对于合作3次以上的服务提供商,经业务部门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共同评价认为服务质量及信誉良好的,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册,列入名册的供方作为分包/外协服务提供商时,可不再评价其“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能力”。

第十五条  分包/外协合同的内容:分包/外协合同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双方名称、项目联系人及通讯信息;

    b)分包/外协工作内容及服务要求;

    c)服务期限;

    d)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应详细明确工作内容、费用单价、工作量及总价。

    e)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f)合同签订日期。

第十六条 分包/外协合同的评审要求:

1. 分包/外协合同应进行三级评审,评审意见记录在“分包/外协合同评审表”(附表2)中。

1)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分包/外协合同的一级评审。在分包/外协合同中充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费用组成及支付方式等。对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能力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服务提供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措施。

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对分包/外协合同进行二级评审,全面审查分包/外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于服务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3)三级评审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组织(科研项目由科研技术部组织),重点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资质材料,审核分包/外协合同中费用组成与经营项目合同评审中的分包/外协情况的一致性,对于费用总额超过经营项目合同评审时的预算的,原则上不予签订。对于运输、吊装、设备租赁等项目,物业管理部对费用组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劳务服务,由办公室对费用组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2. 分包/外协合同在通过三级评审后,按下列权限进行批准。当分包/外协额度在10万元(含)以内且分包外协额度占项目总费用的10%(含)以内的项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余项目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由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合同印章:分包/外协合同审批通过后,由分包/外协服务提供商先印章后,提交发展与经营管理部印章,并与“分包/外协合同评审表”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分包/外协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其分包/外协合同应在监察审计部备案,监察审计部可适时抽查,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分包/外协实施:分包/外协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对分包/外协服务的组织进行协调、验收。分包/外协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对涉及安全、质量的分包/外协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条 分包/外协费用支付:分包/外协费用的支付实行项目结算制,由财务部对费用支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支付:

1. 提供分包/外协合同复印件。

2. 收到分包/外协所属的经营项目合同费用时,方可支付。当经营项目合同按阶段付款时,支付分包/外协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合同已收费的比例。

3. 支付费用必须附分包/外协项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项目结算单”。结算单应明确列出提供服务的内容、单价、工作量及总价,并加盖服务提供商的有效印鉴。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经营管理部定期对分包/外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院领导书面报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分包/外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控制分包/外协费用,监督分包/外协服务质量。各级评审、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分包/外协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引起不良后果及经济责任的人员,由监察、纪检部门查实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以利择机修订。

 

    

 
附表1. 项目分包/外协情况表    upload/2009_12/09122810574186.doc


 附表2. 分包/外协合同评审表 upload/2009_12/091228105728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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