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现行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认定主要依靠三项要素,包括主观要素的“不能预见”以及客观要素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以现行法律规定而言,三项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不可抗力。
二、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对于受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主体,应结合自身商业诉求(希望继续履行、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
(一)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核查合同对不可抗力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作出约定,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
(二)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向对方提出重新协商请求,提出延长交付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解决方案,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三)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等证据。二是注意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以及保存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三是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四)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约定等。
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新冠肺炎疫情终将过去,但其法律影响已经并将逐步显现。希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余,及早谋划、妥善应对,争取将疫情造成的风险降到最低。
发展与经营部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