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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2-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20】11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集团公司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院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院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0年2月6日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方案

20202月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集团公司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公司所辖范围内各办公区域、实验室(含分场所)、技术服务项目现场、施工(监理)现场等的疫情防控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工作总体方针:群防群控、人人有责、部门负责、个人担责、确保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安排院属部门、单位配合政府各级部门和上级单位开展疫情防控。

第五条  院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科院的疫情处置工作,督促院属部门、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六条  物业管理部及物业公司负责院本部院区、办公楼、实验室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治安保卫、消毒防疫;并负责统筹购买、分发全公司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体温检测仪、消毒物资等。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全院疫情期间的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汇报每日防控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各公司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本公司人员的健康情况跟踪、个人防控监督及部门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并应每日汇报情况,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九条  天府分场所相关工作由工程材料研究所负责;简阳分场所相关工作由检测中心直管;巴中分场所相关工作由工程测试所负责。

第三章 复工复产准备

第十条  完全复工前,各部门、各公司应加强对值班值守人员的健康监测,教育提醒值守人员切实做好个体防护,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公司要密切关注技术服务项目现场、施工(监理)现场所在地区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按照属地政府对复工时间节点规定,结合公司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复工前,各技术服务项目现场、施工(监理)现场负责人要主动与属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加强衔接,充分了解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熟知当地指定的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名单,离现场最近的指定医疗机构所在位置及应急线路。

第十三条  复工前,公司本部及各分场所应充分准备好满足需要的各类防疫物资

第十四条  复工前,各部门、各公司应对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去向、接触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汇总至院办公室建档管理,重点做好排查工作。对近期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成都的人员,应暂缓返岗,待疫情过去无异常后方可返回生产现场。对来自湖北或曾途经湖北的,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以及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且已回生产现场所在地的人员,要求其暂缓返岗,并要求其自行前往居住地卫生防疫机构诊断,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经确诊无异常或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对存在上述两类人员的,各部门、各公司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复工前,各办公场所、公共院区、实验室(含分场所)、技术服务项目现场、施工(监理)现场应做好杀毒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含分场所)、施工(监理)现场的复工准备工作达到公司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复工条件的(必要时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好书面复工申请手续后,经本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复工。

第十七条  所有场所的复工准备工作还应满足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生产期间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及实验室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生产期间所有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及实验室(含分场所)的防控。

第十九条  上班途中管理。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二十条  出入口测温登记。在院区大门和各办公区出入口由专职人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情况,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院区和办公区。所有人员进入院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3℃,请勿入院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管控。本公司以外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区域。疫情期间,在科技楼一楼大厅设置临时专用接待区,接待外来人员。外来人员到访时,由对接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接待,询问有关情况、检查身体状况和个人防护情况,进行登记,经允许后进入专用接待区,洽谈结束后监督其及时离开。

第二十二条  出入口封闭措施。生活区、办公区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应及时关闭上锁,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制度和人员保障。生活区、办公区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制度,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第二十四条  各办公区域及实验室所有场内人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定期更换,同时做好废弃口罩等医疗废弃物的回收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定期消毒制度。院区大门、各办公区出入口、专用接待区、电梯间等人员密集区域实施定期消毒制度,原则上每天采用非酒精类消毒剂消毒2次,上午、下午各1次。电梯间采用擦拭消毒剂消毒。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生活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中, 及时清运,与建筑垃圾应分别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七条  厕所管理要求。厕所应设专人负责, 及时清扫, 每天定时消毒4次并做好记录;配备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倡导员工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

第二十八条  宣传工作要求。利用单位宣传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日常管理。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第三十条  会议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各种大型集会和大型会议等活动,倡导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解决问题。确需开会时,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

第三十一条  倡导健康工作。疫情期间,员工应加强锻炼,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提高自身免疫力;各部门尽量不安排加班。

第三十二条  建立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对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劝其不上班,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并做好病假及情况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务出行管理。公车内部及门把手建议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

第三十四条  传递文件管理。传递纸质文件前后均需洗手,传递文件时佩戴口罩。

第三十五条  食堂用餐管理。食堂应尽量良好的保持通风。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员工也可打饭回办公室等区域用餐。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就餐人员聚集,避免面对面就餐、扎堆就餐。

第三十六条  窗口服务人员防护。财务部、生产部、经营部及各实验室收样人员(含各分场所)等窗口服务人员,应重点加强防护,公司优先保证上述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发。建议各一线部门每日将业务汇总后集中由专人办理,减少人员交叉风险,传递纸质文件应满足本文件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后勤人员防护。服务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公司优先保证上述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发。食堂采购人员或供货人员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手套后及时洗手消毒。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一次性橡胶手套,应避开上班时间,尽量减少人员交叉风险,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工作,并认真询问和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上述各条要求,并结合实验环境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分场所除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外,尚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办法。

第五章 生产期间生产现场防控措施

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生产期间所有技术服务项目现场、施工(监理)现场等的防控。

第四十一条  所有生产现场应加强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各施工(监理)现场应实行实名制封闭式管理,原则上设置一个人员出入口,引导场内人员减少外出、避免聚集,降低感染风险。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应经过现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外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口罩,减少在外逗留时间,严格遵守外出登记管理流程。

第四十二条  各生产现场应每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做好生活区(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办公区、生产现场的杀毒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对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四十三条  各生产现场应为所有场内人员配备防护口罩,教育场内人员正确佩戴、定期更换,同时做好废弃口罩等医疗废弃物的回收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十四条  各生产现场应每天坚持对场内人员进行上下班体温检测,对体温检测大于等于37.3℃的人员,要及时送至临时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观察,休息10分钟后,体温仍大于等于37.3℃的,应及时送至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无临时隔离观察宿舍的,应第一时间送至指定发热门诊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四十五条  各生产现场应对流动人员在入场前进行登记并测量体温,无异常并带上口罩方可入场,发现异常人员须立即报卫生防疫部门处置。

第四十六条  各生产现场应按照制定的食堂疫情防控实施细则切实抓好食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各生产现场人员就餐时,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员工也可自带餐具打饭回办公室等区域用餐,就餐尽量安排在通风较好的场所。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防止就餐人员聚集,避免面对面就餐、扎堆就餐。

第四十八条  有集体宿舍的生产现场应针对就寝人员集中等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疫情防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生产现场应加强场内公共厕所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粪口传染。

第五十条  各单位生产现场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疫病防控知识,帮助场内人员提升防范意识,做好个体卫生防护工作。教育场内人员正确对待疫情,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五十一条  在开展班前活动、技术交底、工作安排、疾病防控知识宣教等活动时,应分散开展,防止扎堆、集中进行。

第六章 信息报告及疫情处置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公司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本部单身宿舍内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隔离观察条件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当员工出现乏力、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第一时间送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按照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后,办公区域或生产现场应立即停工封锁场地,配合属地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发生疫情的办公区域或生产现场须经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评估满足复工条件后方可再次复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所有办公区域及各生产现场应提前备齐备足防护口罩、体温检测仪器、消毒设备和乳胶手套、必要药品等防疫物资,防疫物资应满足一定时期的用量,统筹做好储备、补充、调配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类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应佩戴口罩和手套,注意远离火源。

第五十八条  所有办公区域及各生产现场应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消防安全。对于高度酒精等易燃易爆消毒品的管控,应责任到人,建立出入库台账。高度酒精与84消毒液混合后可能产生氯气等剧毒气体,严禁混储,以免发生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  在使用高度酒精进行消毒过程中,室内严禁采用喷洒式消毒,应采取擦拭方式进行消毒且在消毒过程中避免撒漏,空气中浓度不得超过3%以防止火灾发生,消毒时保持室内通风。室外采取喷洒式进行消毒时,严禁明火,防止局部喷洒浓度过大。严禁往人员身上喷洒酒精消毒。创业楼等消防重点区域严禁采用易燃易爆消毒品进行消毒。

第六十条  各施工(监理)现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开现场值班情况、当地定点收治医院名单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提前熟悉应急交通线路。

第六十一条  各施工(监理)现场应制定疫情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疫情防控应急队伍,强化经费、技术、后勤等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施工(监理)现场可适时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加强演练评估、总结,持续改进完善生产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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