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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车辆费用报销的通知

[日期:2018-02-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川建研院〔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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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车辆费用报销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所属公司、研究所的行政车辆管理,规范费用报销行为,根据华西集团有关要求及我院《行政车辆管理办法》现对有关事项实施通知如下:

一、使用车辆产生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据实报销。报销时须遵循“一车一报”原则,不得多车合并报销;报销单需注明车辆车牌号及出行公里数。

二、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车登记制度,认真填列出车情况,并接受院办公室的定期抽查。对未建立出车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的,暂停车辆费用报销;待信息补齐并完善登记管理后方可恢复。

三、车辆实施定点维修保养,费用定期转账结算支付。新车在质保期或特殊情况下,应当到指定的4S点维修保养。

车辆保养或车辆故障或发现潜在问题,应先经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再前往定点维修保养处保养或维修。

院办公室、研究所、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各自负责管辖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审批及费用报销审核。涉及5000元以上大额项目,维修保养前应提前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获得同意。

维修保养费用报销,必须注明车牌号,提供发票、维修保养项目清单。

四、车辆在外地或途中发生故障,必须在当时当地进行维修时,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并切实负责保证维修质量,恢复车辆正常技术状况。费用报销审核时由部门或公司负责人注明原因。

五、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行政车辆的保险统一由集团“华西金控”牵头办理。费用对公转账,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核报销。

六、对于以下违规行为,一经查证,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费用的,清退报销款项,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随意或弄虚填列出车登记表;

2、虚报、乱报行车费用、车辆维修保养项目及款项;

3、未按规定报告及履行程序审批,发生维修保养费用的。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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