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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6-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单位、各部门: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已通过2015年第10次院务会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5年6月2日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院劳务分包的管理,控制好工程项目的人工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及各全资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各项业务中劳务分包的管理。

第三条 院劳务分包管理部门为发展与经营管理部。院属各单位应明确内部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务分包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名录管理

第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的企业法人实体,应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书,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库

院及所属各单位须建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名录库,对劳务企业的分包资质、履约能力、社会信誉进行年度审核备案,并进行动态监管。劳务企业入库资格由劳务使用部门及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共同认定。

第六条 院及所属各单位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备案实施动态管理,凡因劳务分包企业违约给单位造成损失,且不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将取消其内部备案资格。

 

第三章  劳务分包实施

第七条 需劳务分包时,应在本单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备选库中确定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单项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比选方式确定劳务公司。

院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劳务分包合同评审制度及支付结算制度,并报院发展与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劳务分包比选管理

第八条 劳务分包比选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企业内部劳务市场,科学合理选聘劳务企业,防止私招滥雇,杜绝不正当行为,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九条 由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项目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成比选工作小组,负责劳务比选信息的发布、比选文件的编制、邀请比选单位、组织评价等工作。劳务分包管理部门留存相关比选记录。

第五章 劳务合同履行

第十条 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不能满足合同和竞标承诺的,项目部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有权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场,另行招用后备劳务企业(参加劳务比选,入围后最终得分仅次于中选单位的企业)。

第十一条 劳务结算应严格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进行,如涉及变更、增加、调整劳务价款的必需提供相关的手续或证明,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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