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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院《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印发院《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我院《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第10次院务会、八届2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暂行办法》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 川 省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进一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中层管理人员年轻化,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及中层管理人员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认定的“退出岗位”是指因年龄原因不再聘任中层管理岗位,而在一般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年龄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人事档案记录为准)。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享受“退出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

1、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

2、在我院中层管理岗位任职超过三个任期以上(不包含试用期);

3、任期内的历次任职期满考核评定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档次。

四、“退出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

1、研究所(设计所)任职中层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继续执行退出时所任职务的待遇;其余项目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绩效补贴:按职能部门一般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绩效补贴”。其中,原任正职的(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比例为100%;原任副职的,比例为80%

2、院属公司任职中层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和绩效补贴均比照研究所同等条件“退出岗位”人员的待遇执行。

3、职能部门任职中层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继续执行退出时所任职务的待遇;其余项目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绩效薪酬:按所在层级绩效薪酬的中间值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原任正职的(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比例为75%;原任副职的,比例为60%

4、在“绩效补贴”以外,研究所、院属公司应根据工作业绩按薪酬分配办法再给予“退出岗位”人员相应的绩效待遇。

5、上述薪酬待遇,从退出岗位次月发放。

五、薪酬费用支付渠道

研究所“退出岗位”人员的基本薪酬由所在部门承担,绩效补贴由院行政承担。

院属公司“退出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由所在公司承担。

六、“退出岗位”人员的管理

1、“退出岗位”人员原则上由原部门、原公司安排相应的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由所在部门、公司按院及部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评价。

2、若“退出岗位”人员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即停止本办法给予的薪酬待遇,重新套改当时所在岗位的薪酬待遇,并按院的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符合“退出岗位”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确因特殊情况续聘或聘任其他中层管理岗位的,需按相关规定专项审批同意,且不能超过一个任期。

八、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免职、辞职、降职等职务变化管理仍按我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建研党(200935)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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