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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4-03-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继续教育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执业资格人员。

二、继续教育采取学时认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认定为继续教育的时间,经管理部门认定,纳入登记管理并作为培训考核指标。

三、继续教育认定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是指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公共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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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年累计学时的基本标准为:不低于48学时。其中,专业科目的学时不少于全年要求学时的60%

五、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主要形式包括:

1.由我院组织或经单位同意,参加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教育等。

2.专业授课,指承担院内及上级单位安排的专业培训讲授等。

3.学术成果,指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规范规程编制等科研技术项目经过鉴定、验收的成果。

4.论文、著作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的专业著作,以及在全国或省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讲的论文。

    六、院内组织培训包括:

    1.各职能部门每年度协同组织专业科目及公共科目的公开学习培训。其中,院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等组织专业或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三次(不少于12学时);生产管理部组织公开的技术讲座不少于三次(不少于12学时),科技部组织公开的科研、学术交流不少于三次(不少于12学时)。

2.各研究所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经生产管理部或科技部认定,院办公室备案后可以纳入的继续教育范畴。

    七、学时的计算如下:

    1.参加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2.专业授课以实际授课时间2倍计算学时。

3.学术成果每个项目折算学时:国家级(含行业)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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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省部级为20个学时;其他为10个学时。

4.论文、著作按每篇折合学时:第一作者8个学时、第二作者6个学时、第三作者4个学时计算。

    234项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年度要求基本标准的50%

八、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要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和登记。

1.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教育以及学术活动、专业授课等按参加时间登记;

2.自学成果以论文、著作等刊登时间登记;

3.学术成果以项目可确认的完成时间登记。

同一继续教育内容不重复认定和登记。

九、继续教育登记时需要提交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学习通知、学习材料、学业成绩等。折算学时的,需提供论文、著作发表证明,学术成果完成证书或获奖证书等相应的证明。

十、院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审核,并在本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进行登记,加盖认可印章。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存。院办公室采用相应的电子文档备案记录。《登记证书》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申请补发。

十二、院办公室负责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核查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并在《登记证书》签署考核验证意见。

十三、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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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晋升的依据之一。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2.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须完成申报要求年限内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否则不受理申报。

    3.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未完成前一任期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的,不予聘任(续聘)。

    4.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申请职(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资格。

十四、院属各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此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具体的审核及登记由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指定责任人)负责。

十五、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

 

附件:1. 学时认定对照表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学时认定对照表

继续教育内容

计算学时

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

实际培训学时计算

专业授课

授课2倍学时计算

论文、著作

第一作者8学时

第二作者6学时

第三作者4学时

学术成果

国家级30学时

省部级20学时

其他10学时

注:上述项目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年度要求基本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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