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继续教育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执业资格人员。
二、继续教育采取学时认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认定为继续教育的时间,经管理部门认定,纳入登记管理并作为培训考核指标。
三、继续教育认定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是指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公共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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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年累计学时的基本标准为:不低于48学时。其中,专业科目的学时不少于全年要求学时的60%。
五、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主要形式包括:
1.由我院组织或经单位同意,参加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教育等。
2.专业授课,指承担院内及上级单位安排的专业培训讲授等。
3.学术成果,指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规范规程编制等科研技术项目经过鉴定、验收的成果。
4.论文、著作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的专业著作,以及在全国或省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讲的论文。
六、院内组织培训包括:
1.各职能部门每年度协同组织专业科目及公共科目的公开学习培训。其中,院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等组织专业或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三次(不少于12学时);生产管理部组织公开的技术讲座不少于三次(不少于12学时),科技部组织公开的科研、学术交流不少于三次(不少于12学时)。
2.各研究所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经生产管理部或科技部认定,院办公室备案后可以纳入的继续教育范畴。
七、学时的计算如下:
1.参加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2.专业授课以实际授课时间2倍计算学时。
3.学术成果每个项目折算学时:国家级(含行业)为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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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省部级为20个学时;其他为10个学时。
4.论文、著作按每篇折合学时:第一作者8个学时、第二作者6个学时、第三作者4个学时计算。
第2、3、4项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年度要求基本标准的50%。
八、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要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和登记。
1.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教育以及学术活动、专业授课等按参加时间登记;
2.自学成果以论文、著作等刊登时间登记;
3.学术成果以项目可确认的完成时间登记。
同一继续教育内容不重复认定和登记。
九、继续教育登记时需要提交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学习通知、学习材料、学业成绩等。折算学时的,需提供论文、著作发表证明,学术成果完成证书或获奖证书等相应的证明。
十、院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审核,并在本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进行登记,加盖认可印章。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存。院办公室采用相应的电子文档备案记录。《登记证书》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申请补发。
十二、院办公室负责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核查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并在《登记证书》签署考核验证意见。
十三、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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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晋升的依据之一。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2.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须完成申报要求年限内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否则不受理申报。
3.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未完成前一任期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的,不予聘任(续聘)。
4.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申请职(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资格。
十四、院属各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此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具体的审核及登记由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指定责任人)负责。
十五、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学时认定对照表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学时认定对照表
继续教育内容 |
计算学时 |
学习培训、专业进修、学历学位提升 |
实际培训学时计算 |
专业授课 |
授课2倍学时计算 |
论文、著作 |
第一作者8学时 |
第二作者6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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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作者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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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
国家级30学时 |
省部级2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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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0学时 |
注:上述项目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年度要求基本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