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研院〔2012〕20号
院各部门、各单位:
我院《经济适用房余房分配方案》已经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济适用房余房分配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经济房 余房 分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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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院领导,顾问、顾问总工。(院内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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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1份)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经济适用房余房分配方案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全额集资原址还建经济适用房返迁安置实施后,为使剩余房源公正、合理、有序分配,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分配范围及条件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2010年9月底参加工作),个人或夫妇双方以及离异或再婚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均未享受过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房等福利性形式住房,且与本院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
第二条 分配原则
对符合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分房人员实行综合计分排序选房。选房按综合计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计分相同时,依次按职务(职称)高低、分房工龄长短确定优先选房顺序。 仍出现相同情况时, 抽签决定顺序。
综合计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岗位分,分房工龄分,其他加分。其他加分包括三类:1、 荣誉分:在院期间获省部级劳模、集团劳模,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的加分。2、学位分: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加分。3、执业注册分。取得以下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我院及下属单位的加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
第三条 计分办法及标准
1. 岗位分。2009年1月之后在岗,按聘任的职务、职称、工人技术等级以及确认的岗位计分。
(1)院班子成员、正高级工程师,60分
(2)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副高级职称, 52分
(3)部门副职、中级职称、技师,46分
(4)初级职称、一般管理岗位、高级工, 36分
(5)中级工、初级工及其他工人岗位, 30分
2. 分房工龄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底。
工作满一年计1.2分;不足一年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分,计算到月。军龄、上山下乡期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均视为分房工龄。不在岗的年、月应扣除相应分值。
3. 荣誉、学位、执业资格注册等其他加分。
荣誉分:获省部级劳模,15分;集团劳模,10分。 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的10分、三等奖的6分。荣誉加分应提供获奖证书确认。 不累计加分。
学位分:博士学位,5分;硕士学位,3分。
执业注册分:不分类别均3分。不累计加分。
4. 双职工按综合计分高的一方计算。
第四条 分配程序
1. 个人在物管部领取分房书面申请表,自愿填报。
2. 由院分房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本方案计分排序,形成公示名单。
3. 经公示及最后审核确认形成的分房名单和排序,作为正式参加选房依据。公示及分配全程接受职工群众对不实信息的举报。
第五条 其他管理规定
1.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缴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
2. 凡因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将取消申购资格,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3. 职工的职务、职称及任职时间以有关聘任文件为准。工作时间、在校时间,以及学位、执业资格注册等信息以人事档案为准。
4. 凡婚姻关系为离异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并提供原配偶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已享受过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政府保障房等福利性形式住房的,不能参加此次余房分配。
5. 凡参与经济适用房余房分配的职工,应与院签定不提供虚假申请信息的承诺书和在院工作不低于10年的承诺书。离退休期限不足10年的,不签定工作年限承诺书。
购房后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分户产权登记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申购时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公平分房,以及导致无法办理分户产权时,院方将取消其购房资格,收回已选购的住房,并按院相关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履约满规定年限而提出辞职或调离的,属违约行为。对此违约,单位将按购房原价回购房屋,或经职代会同意后,个人按履约不足年限与约定年限的比例补足购房同期的商品与该经适房的价差。否则单位有权追究职工的违约法律责任。
6. 本方案经院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经济适用房购房承诺书(样本)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人本次购房的房源为院经济适用房, 申购对象为自愿长期在院工作的职工。我郑重承诺, 自签定承诺书之日起,自愿长期在院工作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在此期间因我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调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所购的经济适用房由单位按购房原价回购,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履约不足年限与约定年限的比例补足购房同期的商品与该经适房的价差向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补交房款。如违约,我个人承担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在承诺期限内,产权证由院方代为保管,所取得的房屋及产权不用于抵押、贷款、置换、财产分割等经济活动。
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购入价:
违 约 补 差 额: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二份,承诺人一份。
承诺人:
年 月 日
经济适用房购房不提供虚假信息的承诺书(样本)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人本次购房的房源为院经济适用房, 申购对象为自愿长期在院工作的职工。我郑重承诺, 本人提供申购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自签定承诺书之日起,若证实本人申购时提供了影响公平分房的虚假信息, 以及购房后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分户产权登记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我申购时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办理分户产权时,院将有权取消我的购房资格,收回已选购的住房,并接受院相关管理规定对我的行政处罚,同时我个人承担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购入价:
违 约 补 差 额: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二份,承诺人一份。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