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转发华西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4-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转发华西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规范并引导各级单位深入、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事故预防及问责重心前移的目标,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对该办法转发至内网请各单位组织学习。 

            生产管理部

            2014年4月2

 

 

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集团各级单位(含各项目部及各独立生产车间,下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各级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各级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和分级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各级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级单位职责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并建立本单位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各级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第七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举报相关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制度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第九条 教育培训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安全隐患日常排查

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定期排查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三)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四)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七)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各级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三)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四)相关方进入、撤出;

(五)发生事故;

(六)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处理 

各级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安全隐患,各级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对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安全隐患的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第十五条 监控保障 

各级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控保障措施。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治理验收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或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督办牵头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隐患信息台账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月报制度 

各级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通过相关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管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报表。

各单位向集团报送的月度报表不应迟于每月的25日送达。月度报表的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总结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并按规定每季度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总结。

总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隐患排查的次数;

(二)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项数;

(三)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及资金投入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包括隐患明细、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投入及整改进度、整改效果评价及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情况等。

各单位向集团报送的季度总结不应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送达。

第二十条 相关方管理 

各级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的,应对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治理。

第二十一条 奖惩制度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安全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障 

各级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移送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信息台账并存档。

负有安全生产主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备查。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安全隐患或接受其他单位移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核查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的报告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一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集团公司还将根据集团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二

各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警告、责令改正,并作为当年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如因下列行为之一引起事故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外,还应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三

各级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其他说明

各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或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实施、修订、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适时修订和解释。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oncrete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