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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日期:2013-04-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创建日期:2013/4/23    文件号:成建委[2013]180号    信息来源:质量安全处

为消除“4.20”芦山地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设施造成的隐患,确保我市我市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经研究,立即在全市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检查

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

二、检查重点

(一)工程质量方面

1.房屋建筑工程

(1)地基与基础分部:核查地基沉降和垂直度观测记录,天然地基是否存在砂土液化影响;复合地基、桩基础的震害影响程度。

(2)主体结构分部:混凝土及钢筋分项的震害影响程度,尤其是4.20地震前浇筑的未达龄期的混凝土须给出自查结论;砌体承重墙及砌筑砂浆的震害影响程度,尤其是4.20地震前砌筑的未达龄期的承重墙砌筑砂浆须给出自查结论;钢结构工程的震害影响程度;预应力工程的震害影响程度。

(3)装饰装修分部:幕墙及其他装饰构件的震害影响程度。

(4)安装分部:(大型风机、风管、桥架和给排水管)吊装设备、管道支吊架是否稳固;跨越变形缝各类桥架、管线补偿措施是否有破损失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工程:混凝土及钢筋分项的震害影响程度;桥梁支座是否起到了限位和减震作用;防落梁挡块是否起到限位作用。

(2)污水处理厂工程:各种池壁是否开裂,池壁防水是否受损。

3.地铁工程:基坑周边及盾构沿线建(构)筑物是否受损。

(二)施工安全方面

1、必须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架进行全面自检,重点检查设备的垂直度、附着装置、结构构件、连接件、基础、各类安全装置等。

2、脚手架和模板工程重点对承力杆件、连墙件、纵横向水平杆及扫地杆、剪刀撑、扣件扭力矩进行检查。

3、深基坑、深沟槽工程重点检查变形和沉降观测,以及支护结构是否受损。

4、对施工现场防护设施、临时设施、工地围墙、临时施工用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处置措施

(一)工程质量方面

1.在建工程的一般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共同检查,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加固处理的,相关处理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作相关备案后,方可实施加固处理。

2、对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须有明确结论性意见。

3、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须说明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和处理措施。

4、涉及复合地基、桩基础及存在砂土液化影响、地基土不匀均沉陷的建设工程须给出自查结论,有明显质量隐患的要提供专业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报告。

5、4.20地震前浇筑的未达龄期的尤其是未达终凝的混凝土须给出自查结论,有明显质量隐患的要提供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关于混凝土强度、完整性及钢筋定位的检测鉴定报告。

6、砖混结构工程在4.20地震前砌筑的未达龄期的尤其是未达终凝的承重墙砌筑砂浆须给出自查结论,有明显质量隐患的要提供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关于砂浆强度检测鉴定报告。

(二)、施工安全方面

1.8年以上的超期或有明显隐患的设备须通过法定检测部门重新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在余震期间,加强设备安拆、顶升过程中的监护及警戒,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至少降载20%。

2.需进行模板工程施工的,未考虑余震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影响,应重新进行核算,并进行加固处理。

3.需进行基坑工程施工的,未考虑余震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应重新进行校核,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基坑工程施工及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4.施工现场防护设施、临时设施、工地围墙、临时施工用电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整改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排查期间,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到位指挥施工,当出现较大的余震,应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作业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二)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应包括地震灾害应急知识。

(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排查工作完成继续施工后,应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切实做好工地扬尘整治和建设工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五、监督指导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隐患排查的监督指导。对发现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要求相关单位应查明原因、部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震损后需要加固处理的,要求处理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作相关备案后,方可实施加固处理,并实施跟踪监督;发现存在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相关单位按检查内容认真填写在《震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自查表》和《震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自查表》,并分别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未按要求组织自查或未填写相关自查资料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完善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月10日前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监督机构将在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总结报市建委质安处(联系人:徐琳,028-6188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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